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赵军甫、李少阳、李留勤、覃礼凤犯妨害公务罪
|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赵军甫、李少阳、李留勤、覃礼凤犯妨害公务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5:37:42 |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浚刑初字第74号 |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军甫,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2年12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月15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希山,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少阳,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2年12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月15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留勤,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2年12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月15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被告人覃礼凤,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2年12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3月15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3年5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甫、李少阳、李留勤、覃礼凤犯妨害公务罪,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凤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军甫、李少阳、李留勤、覃礼凤及被告人赵军甫的辩护人刘希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赵军甫、李留勤、李少阳、覃礼凤等人在浚县善堂镇人民路参加宣传“全能神”邪教的非法游行活动,浚县公安局副局长柴建森带领民警李学武、李平一等人对游行人员进行劝阻解散。其间,被告人赵军甫、李留勤、李少阳、覃礼凤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李学武耳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军甫、李留勤、李少阳、覃礼凤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年龄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军甫、李留勤、李少阳、覃礼凤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四被告人均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赵军甫、李留勤、李少阳、覃礼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赵军甫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军甫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恶性小,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效果,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赵军甫、李留勤、李少阳、覃礼凤等人在浚县善堂镇人民路参加宣传“全能神”邪教的非法游行活动,浚县公安局副局长柴建森带领民警李学武、李平一等人对游行人员进行劝阻解散。被告人赵军甫、李留勤、李少阳、覃礼凤不但不听劝阻立即解散,反而采取推搡、厮打等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李学武耳部受伤。经鉴定,李学武耳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军甫的供述:2012年12月11日上午,在善堂镇上宣传信仰的“全能神”教,公安人员前去执勤,劝我们这些人解散时,与公安人员发生冲突,当时我头脑一热,也没想那么多,就与公安人员打了起来。我手里也没掂东西,只是用手和脚打的。 2、被告人李留勤的供述:我来到善堂科达学校门口,见有一群人,大概有一二百人在那聚会,我到那见有一个条幅在地上放着,我去拿那个条幅了,公安机关让我们解散,我们其他人都没有走,我也不走,后来警察劝我们走时,我们与警察发生撕拽,后来被带至善堂派出所。我当时看见警察拽我们身边的一个人,我不想让警察把那个人带走,我就顺手拿起地上的一根竹竿想去打那两名警察,但是被一名警察拉住了。 3、被告人李少阳的供述:2012年12年11月上午8点来钟,浚县善堂镇了堤村新奇给我打电话说:“今天咱们全能神教在浚县善堂镇聚会、游行咧,你过来吧,把车开过来。”我说:“中”。于是我开着我家的吉利优利欧轿车就往善堂镇广场来了,到广场上,没有见到新奇,光见信“全能神教”的一群人,大概有五六十人,有人过来给我一个条幅,让我把条幅挂在我车前面。于是,我就把这个条幅挂在车前面了。挂好后,我就开车顺着善堂镇政府前的人民路往西慢慢开,当我们走到善堂镇电业局(所)门口时,公安机关的民警截住我们,让我们解散,我们的人不听公安民警的话,我们与公安民警发生撕扯,当公安民警把我拉到警车上后,我又从警车上下来,与公安民警殴打、撕拽,最后我被制服,被带到善堂派出所了。 4、被告人覃礼凤的供述:2012年12月11日上午,我在浚县善堂镇上参加宣传全能神教,后来公安局的民警把我们的宣传人员截停在科达学校门口,在公安民警强制带走我们宣传全能神教的人员时,我赤手空拳与警察厮打,我抓住一名警察的衣领,让他放开他抓我们的人,不让他带我们的人,后来我就被带到善堂派出所。 5、证人李**、柴**、李**、胡**、桑**、王**、康**、雷**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11日上午,一群信“全能神”的教徒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在浚县善堂镇人民路进行游行活动,公安人员劝阻解散无效,并与公安人员发生撕拽,后公安人员将与民警发生撕拽的赵军甫、李留勤、李少阳、覃礼凤等人抓获的事实。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学武左耳后表皮剥脱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7、到案经过,证实四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事实。 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军甫生于1978年3月6日,被告人李少阳生于1990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留勤生于1963年5月1日,被告人覃礼凤生于1976年8月15日。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甫、李少阳、李留勤、覃礼凤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军甫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军甫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恶性小,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军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少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 三、被告人李留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 四、被告人覃礼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凤喜 审 判 员 孙消烊 审 判 员 张晓松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