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玲与朱宝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 陈美玲与朱宝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5:58:30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永民初字第267号 |
原告陈美玲(曾用名陈玲),女,1981年2月1日出生。 被告朱宝坤,男,成年人。 原告陈美玲与被告朱宝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美玲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宝坤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美玲诉称,原告经营三棵树油漆,被告朱宝坤在东城区开一家装饰公司,欠原告油漆款389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油漆款3890元。 被告朱宝坤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2011年1月29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朱宝坤欠原告油漆款3890元。 被告朱宝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经营三棵树油漆,被告朱宝坤在东城区开一家装饰公司,欠原告油漆款389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朱宝坤欠原告陈美玲油漆款38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陈美玲要求被告朱宝坤给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宝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美玲油漆款3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元,由被告朱宝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志超 审判员 姬钦锐 陪审员 王世才 二Ο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胜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