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东方、吕虽方、陈晓福、崔三军非法狩猎一案
| 被告人吕东方、吕虽方、陈晓福、崔三军非法狩猎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6:24:04 |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卢刑初字第69号 |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东方,男,1972年12月2日生。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3年2月23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虽方(又名小东方),男,1978年12月12日生。现暂住卢氏县横涧乡营子村西上组。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3年2月23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晓福(又名陈小付),男,1966年12月15日生。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3年2月23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三军,男,1971年10月28日生。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3年2月23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东方、吕虽方、陈晓福、崔三军犯非法狩猎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东方、吕虽方、陈晓福、崔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吕东方、吕虽方、陈晓福、崔三军经商议后,携带蓄电瓶、捕猎器、逆变器、细铁丝等作案工具,窜至禁猎区卢氏县东明镇涧北村四组狐子坪山梁西坡,擅自架设电网狩猎,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吕东方、吕虽方、陈晓福、崔三军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东方、吕虽方、陈晓福、崔三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耿×、周×、宋×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东方、吕虽方、陈晓福、崔三军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东方、吕虽方、陈晓福、崔三军在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东方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吕虽方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陈晓福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崔三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军川 代理审判员 薛少林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卢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