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王如意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申请再审人王如意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6:18:38 |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中民申字第21号 |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如意,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乡学院。 法定代表人:杨宏志,院长。 申请再审人王如意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如意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部分事实错误。“考核民意测评”不能作为“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新乡学院称调整工作岗位不属实。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新乡学院经民意测评,认为王如意不胜任工作,新乡学院给王如意重新安排工作,王如意不服从安排。原审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王如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如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林海英 审 判 员 李景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梦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