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强因与被申请人窦菊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王强因与被申请人窦菊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6:16:05 |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中民申字第5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强,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窦菊香,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强因与被申请人窦菊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新中民四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请求再审查明事实,撤销原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王强与窦菊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双方系同居关系。王强主张其在双方按农村习俗订立婚约时给付窦菊香20000元彩礼,并要求窦菊香予以返还,但因王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窦菊香也不予认可,故原审判决驳回王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林海英 审 判 员 李景源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梦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