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季书文失火一案
| 被告人季书文失火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6:25:15 |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卢刑初字第67号 |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书文,男,1946年12月31日生于。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3月1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书文犯失火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书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季书文在卢氏县汤河乡汤河村后沟其责任田整地时,因焚烧玉米杆,不慎将林坡引燃引发火灾。经现场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08公顷(折合46.2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史×、贾×、刘×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报告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书文在其责任田焚烧玉米杆,过失引燃林坡引起火灾,造成林坡过火有林地面积3.08公顷(46.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季书文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书文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 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军川 代理审判员 薛少林 人民陪审员 李 昭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卢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