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林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
| 陈同林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6:46:28 |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华区刑初字第210号 |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同林,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 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12月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同林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同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同林伙同他人在濮阳市振兴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南角颐和广场,手持“全能神拯救人”等内容的横幅,宣传“全能神”邪教。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同林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陈同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同林等一、二十人在濮阳市振兴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南角的颐和广场聚集,陈同林手持“全能神拯救人”相关内容的横幅,公开进行“全能神”邪教宣传活动,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同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xx、李xx、张xx、卢xx、孙xx、卢xx等证言,辨认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情况说明、侦破报告、横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同林利用横幅在公共场所宣扬“全能神”邪教,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陈同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同林能够如实陈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陈同林判处管制的刑罚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同林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春 阳 审 判 员 马 朝 选 人民陪审员 安 继 开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井 丽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