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松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案
| 高松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6:51:55 |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华区刑初字第339号 |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松,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 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市阳光花园。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3)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松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霄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高松使用化名“高天鸿”,冒充濮阳市军分区现役军人,通过网上聊天与被害人陈xx相识并交往,以购买车辆、受部队处分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xx现金共计29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陈述,证人王xx、朱xx证言,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高松冒充现役军人,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王x相识,并取得被害人王x信任。2012年10月21日,被告人高松谎称能为王x之子王志办理参加入伍之事,并使用伪造的“参军入伍通知书”、“致王志父母书”,骗取王x现金1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陈述,证人王x国、郭xx证言,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濮阳市公安局胡村派出所户籍证明,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无前科证明,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松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侵犯了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已犯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高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松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高松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松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俊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