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庭伟与被告段银平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石庭伟与被告段银平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7:05:06 |
| 禹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禹民一初字第564号 |
原告:石庭伟(又名石廷伟),男,生于1975年 委托代理人:程军强,男,生于1973年 被告:段银苹(又名段银平),女,生于1975年 委托代理人:郭进涛,男,生于1973年 原告石庭伟与被告段银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石庭伟及委托代理人程军强、被告段银平及委托代理人郭进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庭伟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2月24日登记结婚,1998年12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石含钰,婚后感情一般,后被告又加入邪教(全能神),经常外出集会不在家,对家里不管不问,为此,我们经常生气吵架,经亲朋好友劝说,被告仍不改正,反而被告多次找我的亲属让其加入邪教组织,整天家无宁日,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 被告段银平辩称:原告陈述不完全是事实,我不否认以前信过全能神,但现在早都不信了,原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有点重男轻女思想,我没有生男孩,但这不能证明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确认该案的争执焦点如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婚生女石含钰的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三、财产分割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2月24日登记结婚,1998年1月14日婚生一女,取名石含钰。后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 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情。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尊重。生活中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发生,但双方应以家庭和睦为重,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庭伟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严晓锋 人民陪审员:赵书强 人民陪审员:张永帅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孙伟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