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淇县乡恋三农服务中心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淇县北阳镇北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河南淇县乡恋三农服务中心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淇县北阳镇北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7:18:47 |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鹤民三终字第3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淇县乡恋三农服务中心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107国道高村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松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翟建庄,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淇县北阳镇北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淇县北阳镇北阳村。 法定代表人高保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河南淇县乡恋三农服务中心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恋三农公司)与被上诉人淇县北阳镇北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阳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北阳村委会于2012年12月19日向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2、乡恋三农公司支付合同履行第一年的租金187880元;3、乡恋三农公司承担违约金375760元。淇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2)淇民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乡恋三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乡恋三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松堂及委托代理人翟建庄、被上诉人北阳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高保军及委托代理人李军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的(2012)淇民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岳中华 审 判 员 任秀兰 代理审判员 刘万强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