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文彬与被上诉人夏秀连、张言领、郭贵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郭文彬与被上诉人夏秀连、张言领、郭贵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7:16:54 |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鹤民三终字第3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彬,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爱星,鹤壁市淇滨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秀连,女,1959年2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言领,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夏秀连、张言领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海芳,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贵喜,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海国,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郭文彬与被上诉人夏秀连、张言领、郭贵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夏秀连、张言领于2012年8月28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位于淇县高村镇花庄未二路10号的西院房屋属于夏秀连、张言领、郭文彬、郭贵喜的共同财产。淇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淇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郭文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文彬的委托代理人李爱星、被上诉人夏秀连、张言领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海芳、被上诉人郭贵喜及委托代理人靳海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案经本院组织调解未果,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2)淇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郑月娟 审 判 员 岳中华 审 判 员 任秀兰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