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素贞与被告刘新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王素贞与被告刘新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8:09:51 |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栾民初字第335号 |
原告王素贞,女,1973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进国,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建,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延军,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素贞与被告刘新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均系再婚,2009年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没有主见,常在他人的影响下生活,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对原告缺乏尊重、理解、体贴和信任,被告心胸狭窄,经常无端猜疑。和被告结婚几年来,由于经常吵架,缺乏感情基础,所以很少在一起生活,双方都是单独居住,因此对对方的各项情况都概不了解,所以在一起生活双方都痛苦,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经人介绍认识的,由于我们系再婚,我非常珍惜这个婚姻,我居住矿区,钼业公司分给我们一个占地工指标,为了让原告占用,我想尽很多办法,最后才办成,让原告去钼业公司上班,从这里面可以看出我对原告是一心一意生活的。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曾发生过争吵,但是都是些小事,根本不影响我们夫妻感情,所以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原告王素贞与被告刘新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几年间双方感情曾出现过裂痕,因生活琐事曾多次发生争执,尤其是近年来,双方缺乏沟通,引起家庭不和,原告于2013年4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经相互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虽因家务和双方性格差异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草率离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态度,认真回顾总结婚姻生活,消除隔阂,修复裂痕,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素贞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素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方黎 审 判 员 杨京府 人民陪审员 祁延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兼书记员 李 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