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冰梅诉李文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张冰梅诉李文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5 17:02:36 |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召民初字第726号 |
原告张冰梅,女。 被告李文成,男. 委托代理人李铁毛(系李文成之父),男。 原告张冰梅诉被告李文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冰梅、被告李文成的委托代理人李铁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冰梅诉称,2010年6月3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李易辉及女儿李易淋均由被告抚养。双方离婚后,原告至今一直独自抚养女儿李易淋,被告未尽抚养义务。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变更抚养权,被告不愿交谈。诉请法院判决女儿李易淋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李文成辩称,离婚后,小孩随我们在我庄上学,小孩上学时间原告骗走了,为此还与原告吵架。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0日,原告张冰梅与被告李文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李易辉及女儿李易淋(2004年5月20日生)均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原、被告子女均由被告李文成抚养,被告李文成在外打工期间,其子女随被告李文成的父母生活。2010年腊月原告张冰梅将其女儿李易淋带走抚养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张冰梅与被告李文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李易辉及女儿李易淋均由被告抚养。二人离婚后,2010年腊月原告张冰梅将其女儿李易淋带走抚养至今,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女儿李易淋随其生活期间,正常接受学校教育并获奖。而被告抚养子女期间在外打工,主要由被告父母照顾孩子。据此可认定李易淋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因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子女,二人以打工补贴家庭,经济条件相当,原告张冰梅要求被告每年支付3000元抚养费的诉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女儿李易淋(2004年5月20日生)由原告张冰梅抚养,被告李文成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文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勇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