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贪污罪
| 张付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贪污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5 17:22:52 |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召刑初字第9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付恩,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张烈庄4组65号。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贪污犯罪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付恩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林、杜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付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3月份,被告人张付恩在担任召陵区召陵镇张烈庄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召陵镇政府统计上报低保户及发放低保金的便利,在为本村村民张保初办理低保时多报低保人数,套取低保款8540元归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2.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张付恩在担任召陵区召陵镇张烈庄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召陵镇政府参与漯埠铁路拓宽征地拆迁的便利,通过虚报附属物套取补偿款8700元归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付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公诉机关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领签的附属物补偿款凭证及2009年至2011年召陵镇张烈庄低保花名册,张付恩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付恩,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便利,采取虚报低保户人数、被征地上附属物数量的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付恩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在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付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高欣欣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鹿一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