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兰与漯河市嘉源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陈秀兰与漯河市嘉源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6:40:31 |
| 郾城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郾民初字第01144号 |
原告陈秀兰,女,汉族,1963年6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风宽,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三丁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书敏,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付春,郾城区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秀兰与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关系。2011年6月19日原告给被告送400袋面粉,价款24800元,杨永奇的儿子杨昭给原告打一欠条“今收到面粉400袋,共计24800元,杨昭,嘉源食品厂,2011年6月19日。”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4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原告给被告送400袋面粉,价款24800元,杨永奇的儿子杨昭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面粉400代,共计:24800元(贰万肆仟捌佰元正),杨昭,嘉源食品厂,2011.6.19。”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漯河市嘉源食品厂支付原告陈秀兰货款24000元,其中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12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12000元。 二、原告陈秀兰放弃其他诉请。 本案诉讼费420元,由原告陈秀兰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 昊
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红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