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春建、人保财险唐河支公司与杨新献、阚金焕、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白春建、人保财险唐河支公司与杨新献、阚金焕、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6:43:21 |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南民一终字第0029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春建,男,生于1969年2月11日,住唐河县昝岗乡满岗村东白庄56号。 委托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 负责人康晓飞,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付才,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献,男,生于1952年7月10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马振扶乡岭尽沟村岭尽沟岭四组13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阚金焕,女,生于1954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新献之妻。 委托代理人邹粤,男,生于1977年1月,干部,住南阳市滨河路淯阳小区。 委托代理人姚国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312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简翌,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松,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白春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新献、阚金焕、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适用法律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春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许 金 坡 审 判 员 刘 建 华 审 判 员 车 向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尤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