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祥喜、王道生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许祥喜、王道生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7:14:48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固刑初字第196号 |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祥喜,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人王道生,男,1965年2月1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祥喜、王道生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祥喜、王道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被告人许祥喜、王道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本村胡××承包山上的马尾松树采伐,共计采伐林木153棵,折合立木蓄积19.7886立方米。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祥喜、王道生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祥喜、王道生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被告人许祥喜、王道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本村胡××承包山上的马尾松树采伐153棵。经固始县林业局鉴定,被采伐树木立木蓄积合计为19.7886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胡××、胡二×、朱××证言,被告人许祥喜、王道生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立木蓄积鉴定结论书,固始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被告人许祥喜、王道生的户籍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祥喜、王道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共同犯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祥喜、王道生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祥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王道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祁 长 琴 二 0 一 三 年 六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晏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