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环诉陈业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乔环诉陈业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7:41:34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1107号 |
原告乔环,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陈业海(又名“陈晗”),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环与被告陈业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环提供的被告陈业海住址已拆除,查无此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环的起诉。 原告乔环预缴的300元受理费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卫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