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诉王动礼、王劳动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诉王动礼、王劳动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7:44:51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0463号 |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众志世界6号。 代表人张振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英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王动礼,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平台村646号。 被告王劳动,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动礼、王劳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卫星 审 判 员 隋冬梅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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