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道进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何道进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8:08:05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固刑初字第183号 |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道进,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2]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道进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道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何道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固始县胡族铺镇李岗村路段,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岳庆友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何道进当场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于同年3月2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何道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材料、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何道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何道进有自首情节。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道进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何道进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固始县胡族铺镇李岗村路段,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岳庆友(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撞倒,致岳庆友当场死亡。被告人何道进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何道进驾驶车辆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48MG/100ML。2012年3月2日被告人何道进到固始县公安局自首。经法医鉴定,岳庆友因颅脑损伤后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何道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双方协商,被告方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3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杨一×、岳××、何××、杨二×证言,被告人何道进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尸检报告、血醇检验报告、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害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对被告人釆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道进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何道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道进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道进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道进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道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祁 长 琴 审 判 员 刘 继 武 人民陪审员 李 守 福 二 0 一 三 年 五 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晏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