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德广、王中山犯贪污罪

文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2:25
被告人朱德广、王中山犯贪污罪
提交日期:2013-08-26 21:22:31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遂刑初字122号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德广,男,2005年至案发在遂平县花庄乡农业发展中心工作兼任遂平县花庄乡高卫楼村支部书记,住遂平县花庄乡高卫楼村二组(户籍所在地遂平县花庄乡高卫楼村高卫楼01-003)。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12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于2013年4月27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中山,男,2005年至2008年任遂平县花庄乡高卫楼村主任,2008年至2011年任遂平县花庄乡高卫楼村副主任,住遂平县花庄乡高卫楼村高卫楼01-021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12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于2013年4月27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中良、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德广、王中山犯贪污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建峰出庭支持公诉,朱德广、王中山及其辩护人董中良、陈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被告人朱德广和被告人王中山,利用协助政府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职务便利,伙同原村文书孙明存(另案处理)伪造“普九债务”的资料,虚构遂平县花庄乡高卫楼小学教学楼修建工程欠款,向国家申报“普九”债务,骗取国家“普九债务”偿债资金。2010年3月份偿债资金到位后,朱德广、王中山、孙明存将虚报偿债资金中的55000元伙分占为已有。指控认为,被告人朱德广、王中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朱德广对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只拿49000元,并称其曾替村里还赵文俊10000元;所分的钱是村里欠其的工资。未举证。

被告人王中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称朱德广分给其钱时说抵村里欠其工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朱德广、王中山贪污55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德广实际拿的款是49000元,并且朱德广扣除的10000元垫支款不应认定为共同贪污数额,王中山对该10000元亦不应承担责任。高卫楼村欠的工资额,应从指控的贪污款总额中扣除;王中山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王中山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王中山的犯罪地位、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对王中山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31日,遂平县人民政府下发了遂政[2008]18号“普九债务”化解文件后,被告人朱德广、王中山伙同孙明存利用原修建其村里小学教学楼的包工头赵文俊伪造88524元的虚假申报材料,虚构村里学校外欠账务,套取国家资金。2010年3月份,“普九债务”化解资金到位后,朱德广伙同王中山、孙明存将该款中的55000元伙分。其中朱德广分得赃款32300元,王中山分得赃款11500元。案发后,朱德广和王中分别退出赃款28300元和11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

1、书证

(1)遂平县花庄乡高卫楼村账务资料一份,证实高卫楼村1999年12月30日付给赵文俊教学楼款15746.5元。

(2)遂平县花庄乡高卫楼村外欠账明细表账务资料一份,证实高卫楼村没有欠赵文俊债务。

(3)遂平县花庄乡高卫楼村债权债务明细表一份。证实高卫楼村不欠赵文俊债务。

(4)遂平县花庄乡村委账务资料一份及19号付款凭证。证实遂平县花庄乡高卫楼村委2001年10月至12月30日支付厕所维修费、挖溢、挖水塘、修泉吴公路垫路款,分别为19738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计79738元。

(5)遂平县检察院制作的提取笔录。2013年4月14日户名赵文俊的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本一本,开户额88524元;朱德广、孙明存于2000年4月15日出具的高卫楼村委欠赵文俊建教学楼款88524元的相关手续。

(6)中国农业银行遂平县老城分理处赵文俊的记账凭证资料。证实户名赵文俊,账号16-620300460039294,开户额88524元的取款情况。

(7)遂平县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遂平县检察院扣押2001年12月30日记账凭证3页、收据2张,欠条1张,收据26张,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汇凭证14张,扣押王中山现金11500元、朱德广现金28300元。

(8)河南省罚没收据二张。证实扣押朱德广、王中山的赃款均已于2013年5月6日上缴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9)遂政(2008)18号文件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平县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村委具有协助政府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职责。

(10)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复制遂平县财政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股相关文件,证实通过赵文俊申报普九债务、高卫楼村委确认核实、逐级审查核实,由遂平县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办公室偿还赵文俊88524元。

(11)2013年4月13日票号为No0247994河南省统一收款收据。证实2010年3月18日,高卫楼村委收到县财政局农村义务教育“普九”资金88524元。

(12)2013年4月13日从朱德广家搜查出的文号为058764收据,系赵文俊于2010年3月18日出据的收高卫楼村委工程款88524元。

(13)2013年4月13日从朱德广家搜查出的2001年12月30日记账凭证、领条、赵文俊领款条等,证实2001年12月17日赵文俊从高卫楼村委领教学楼款79738元。

(14)2013年4月13日从朱德广家搜查出的赵文俊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2007年12月1日赵文俊借朱德广现金30523元。

(15)遂平县公安局花庄派出所出具的朱德广、王中山的的户籍证明。证实朱德广、王中山身份基本情况。

(16)遂平县花庄乡人民政府、遂平县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朱德广、王中山的任职情况。

(17)2013年4月13日从朱德广家搜查出的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高卫楼村委欠赵文俊修建教学楼款90523.5元。

(18)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朱德广、王中山归案经过证明,证实朱德广、王中山经通知分别于2013年4月11日、12日到案。

3、证人证言

(1)证人崔正明的证言,证实2008年“普九债务”化解时,其按朱德广的安排向花庄乡财政所和遂平县财政局申报高卫楼村欠赵文俊建教学楼款项8万多元,同时证实高卫楼村账面没有显示欠赵文俊的钱的事实。

(2)证人赵文俊的证言,证实朱德广、王中山、孙明存与其在“普九债务”中虚构债务,骗取“普九”资金的时间、经过、手段等情节,与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相印证。

(3)证人仇方和的证言,证实在2001年其没有在高卫楼村挖过水塘,也没有领过任何挖水塘款,高卫楼村2001年12月19号凭证下附的领款条,不是其本人写的事实。

(4)证人孙明坡的证言,证实高卫楼村2001年12月19号凭证下附的领条,不是其写的,其没有干过工程,也没领过该工程款。

(5)证人吴栓的证言:证明其不清楚高卫楼学校欠款及申报情况。

(6)证人赵玉梅的证言,证实孙明存自2009年9月份,得了脑出血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说话。2010年3月份的一天,朱德广、王中山到其家,朱德广说其家欠他化肥钱2800元,扣除后给其9200元。朱德广给其的钱用于孙明存看病了。

(7)证人刘保栓的证言,证实1998年,其任遂平县张台乡(后改为花庄乡)高卫楼村支部书记时,由赵文俊垫资承建村小学教学楼,建教学楼基础工程时下雨无法施工,变更为了石头基础,赵文俊给其说过因变更基础赔了32000元钱,要求追加钱,村里开会商量过,但因村里没钱,没有给赵文俊签协议,后来其离任,这事就不了了之。

(8)证人龙运才的证言,证实1998年赵文俊承建高卫楼小学的教学楼,其是领工,因将教学楼基础变更,损失30000元左右,刘保栓承诺给钱,但没有签手续,后来赵文俊拿预算手续找朱德广签字,朱德广说村里没钱的事实。

(9)证人张琦的证言,证实其对高卫楼村如何申报“普九债务”不清楚。

(10)证人朱法林的证言,证实1998年8、9月份高卫楼村委建教学楼时,因下雨变更基础,赵文俊要求追加32000元,村里也商量了此事,但没有签协议。

(11)证人刘忠礼的证言,证实2010年春“普九债务”资金兑付时,朱德广送给其现金2000元。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朱德广的供述,供认2008年3月份,高卫楼村委班子成员在花庄乡政府开“普九债务化解”工作会后,其就想虚构村里学校债务,套取一些国家资金,就把王中山喊到孙明存的家中,把其的想法告诉他们,后联系建村里小学的包工头赵文俊,并告诉赵文俊套取国家资金后给他部分钱。之后,其三人和赵文俊一起伪造了80000多元的虚假申报材料,安排村文书崔正明把材料送到乡里。2010年3月份的一天,县财政局的刘中礼通知其村里说“普九债务”款已拨下来,让其通知债权人赵文俊到县财政局领钱。第二天上午,其和王中山、赵文俊在财政局门口和刘中礼见面后,一起到农业银行老城营业所,刘中礼、赵文俊取出5.5万元给其,其给王中山10000元,又和王中山到农村信用社107储蓄所存到其的信用社卡上25000万元,回到高卫楼村孙明存家后,其和王中山、孙明存家商量钱不交村财务了,其三人直接分了。其扣除支出和费用,下余每人分12000万元,其扣除孙明存以前欠其的化肥款2800元,交给孙明存儿子孙建华9200元钱,又给王中山1500元钱外,其余的钱其占为已有。

(2)被告人王中山供述与朱德广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中山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1、高卫楼村委外欠账单明细表,证明高卫楼村外欠账的情况。

2、高卫楼村部分村民联名所写的证言,证明王中山自担任村主任以来,关心百姓,勤俭自律,之前无违法违纪行为。

3、王中山贪污款11500元的退赃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1、2与本案指控贪污的款项及事实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审查确认;证据3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德广、王中山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其协助人民政府化解“普九债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债务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5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德广、王中山犯贪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朱德广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中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以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朱德广所辩其贪污数额应为49000元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中山的辩护人所辩,共同犯罪数额应为49000元和王中山犯罪数额应扣除村委所欠其工资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其所辩王中山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且被告人王中山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王中山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对王中山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王中山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予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朱德广、王中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所起作用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德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

被告人王中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海水

                                             审判员张玉平

                                             审判员袁毅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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