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勇军犯危险驾驶案
| 方勇军犯危险驾驶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5:28:30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35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勇军,男,1972年6月4日出生。2013年1月2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4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勇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方勇军酒后驾驶豫C7A210号轿车沿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电业大厦红绿灯处时,碰撞同向行驶在前临时停车等待信号灯的豫M35165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导致该客车又碰撞同向停在其前方等待信号灯的豫MD2162轿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19时许,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提取方勇军血样送检。经鉴定,方勇军送检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3.90mg/100ml。案发后,方勇军赔偿豫M35165车辆损失1200元,赔偿豫MD2162车辆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勇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刘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单,赔偿协议书,破案报告,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方勇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勇军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勇军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勇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王留刚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