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攀、任江伟犯销售伪劣产品案
| 刘晓攀、任江伟犯销售伪劣产品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5:29:48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48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晓攀,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2年11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江伟,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2年11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攀、任江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攀、任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晓攀、任江伟受人之托,在收取3500元运费后驾驶刘晓攀的全顺货车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东路沿高速公路运送双喜、黄鹤楼、云烟等十种假烟到陕西省西安市销售。行至灵宝市豫灵站时发现有人查车,为逃避查处,该二人驾车返回,在渑池县洪阳附近被渑池县烟草局查获,当场扣押卷烟3900条。渑池县烟草专卖局将涉案卷烟3900条登记保存,并抽取样品送检。经检验及有关部门计价,上述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235300元。 案发后,刘晓攀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晓攀、任江伟的供述,辨认笔录,渑池县烟草局提供的案件经过、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取证照片,移送案件清单、移送函,渑池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分公司违法卷烟计价表、价格表,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及被告人刘晓攀、任江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攀、任江伟非法销售伪劣卷烟,货值2353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明知是假烟仍运输销售,系共同犯罪。刘晓攀、任江伟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涉案伪劣卷烟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晓攀、任江伟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晓攀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任江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违法所得3500元,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范方萍 代审判员 张慧芳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