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双犯失火罪案
| 王希双犯失火罪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5:44:51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46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希双,女,1957年6月2日出生。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希双犯失火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希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王希双在渑池县南村乡南洼村牤牛山南侧退耕还林地内燃烧杂草时,造成南洼村牤牛山南侧灌木林地发生火灾。经渑池县林业技术指导站鉴定,过火林地面积4.23公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希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渑池县林业技术指导站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被告人王希双供述,被告人王希双指认起火点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希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希双因过失造成林地火灾,过火灌木林地4.23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希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庭审中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希双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群光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赵 峰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