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诉马兵伟离婚纠纷一案
| 李瑞诉马兵伟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5:50:14 |
| 西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西民初字第624号 |
原告李瑞,女,汉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 被告马兵伟,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李瑞诉被告马兵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晓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被告马兵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农历12月26日按农俗举行婚礼,于2012年10月补办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缺乏共同语言,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还在我产期内对我进行侮辱、谩骂、殴打等,难以共同生活,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马静雅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没有侮辱、谩骂、殴打原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3日生育女儿马XX。在共同的夫妻生活中,夫妻间常因一些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财产有:被子10双、单子10条、被罩10个、毛毯一条、联想电脑一台(以上财产均在原告处)。被告的婚前财产有:双人席梦思床一张、三组大组合柜一套、被子3双、被罩3个、单子4条(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另查明: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款60000元。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有:威力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在被告处)。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与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来加以证实,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瑞与被告马兵伟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晓宇 二0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李具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