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生诈骗罪一案
| 刘新生诈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5:57:19 |
| 淇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淇刑初字第108号 |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新生,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淇县西岗镇枣元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6月9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生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新生在网上与郭燕双相识后,以与郭燕双谈对象为名诈骗其现金31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新生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新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刘新生供述;2、被害人郭燕双陈述;3、证人罗xx、郭xx证言;4、淇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5、淇县公安局辨认笔录;6、银行卡交易明细;7、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8、被告人刘新生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新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新生诈骗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新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刘新生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新生犯诈骗罪,判处罚金3000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盈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