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亚浩、杨志勇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文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2:28
被告人张亚浩、杨志勇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7 16:15:31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0262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亚浩,绰号“小蛋”,男,1989年3月1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银都小区对面,现在漯河市开一“毛家菜馆”。2012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志勇,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村出租房内,现在从事挖掘机的电路修理工作。2012年12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亚浩、杨志勇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27号起诉书,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浩、杨志勇及其辩护人刘军、李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7月12日,张长存发现自己停放在泌阳县杨家集乡张铺村委小和庄刘忠海家门前的卡特320D型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被盗。张长存就联系驻马店的维修挖掘机的张新得为其安装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张新得又联系郑州市专业修理挖掘机电路的杨志勇让其为张长存安装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杨志勇又联系张亚浩,张亚浩将一套盗窃来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发货给杨志勇,杨志勇派人拿着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来到驻马店找到张新得,由张新得带领着该人来到泌阳县为张长存安装了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张长存将事先说好的16000元给了为其安装安装电脑主板和显示屏的人,后该人给张新得2000元好处费,杨志勇给了张亚浩7000元钱,其余赃款由杨志勇所得。经查,杨志勇为张长存安装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系2011年11月7日晚,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汉中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一台卡特329D型挖掘机被盗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

2、2012年4月13日,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湾子河村梁书升停放在新密市中原环保热力公司院内的一台卡特320D型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被盗,后梁书升联系郑州专业修理挖掘机电路的杨志勇,为其安装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杨志勇又联系张亚浩,张亚浩将盗窃来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发货给杨志勇,杨志勇开车来到新密市为梁书升安装了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梁书升共付给杨志勇14000元钱,杨志勇付给张亚浩6500元,其余赃款由杨志勇所得。

3、2011年4、5月份的一天,河南省汝州市庙下乡余庄村四组于建周的一台卡特330D型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被盗,于建周联系郑州专业为其修电路的杨志勇为其安装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杨志勇又联系张亚浩,张亚浩将一套盗窃来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发货给杨志勇,杨志勇去到汝州市为于建周安装了电脑主板和显示屏,于建周付给杨志勇11500元,杨志勇又给张亚浩7500元,其余赃款由杨志勇所得。

4、2012年3、4月份的一天,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韩建新停放在新郑市薛店镇的一台卡特320D型的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被盗,韩建新联系郑州专业修理挖掘机电路的杨志勇为其安装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杨志勇又联系张亚浩发货,张亚浩将盗窃来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发给杨志勇,杨志勇去到薛店镇为韩建新安装了电脑主板和显示屏,韩建新给杨志勇16000元,杨志勇给张亚浩6500元,其余赃款由杨志勇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亚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志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亚浩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亚浩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其它三起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杨志勇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12日,张长存发现自己停放在泌阳县杨家集乡张铺村委小和庄刘忠海家门前的卡特320D型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被盗。张长存就联系驻马店的维修挖掘机的张新得为其安装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张新得又联系郑州市专业修理挖掘机电路的杨志勇让其为张长存安装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杨志勇又联系张亚浩,张亚浩将一套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发货给杨志勇,杨志勇派人拿着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来到驻马店找到张新得,由张新得带领着该人来到泌阳县为张长存安装了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张长存将事先说好的16000元给了为其安装安装电脑主板和显示屏的人,后该人给张新得2000元好处费,杨志勇给了张亚浩7000元钱,其余赃款由杨志勇所得。经查,杨志勇为张长存安装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系2011年11月7日晚,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汉中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一台卡特329D型挖掘机被盗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

2、2012年4月13日,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湾子河村梁书升停放在新密市中原环保热力公司院内的一台卡特320D型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被盗,后梁书升联系郑州专业修理挖掘机电路的杨志勇,为其安装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杨志勇又联系张亚浩,张亚浩将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发货给杨志勇,杨志勇开车来到新密市为梁书升安装了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梁书升共付给杨志勇14000元钱,杨志勇付给张亚浩6500元,其余赃款由杨志勇所得。

3、2011年4、5月份的一天,河南省汝州市庙下乡余庄村四组于建周的一台卡特330D型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被盗,于建周联系郑州专业为其修电路的杨志勇为其安装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杨志勇又联系张亚浩,张亚浩将一套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发货给杨志勇,杨志勇去到汝州市为于建周安装了电脑主板和显示屏,于建周付给杨志勇11500元,杨志勇又给张亚浩7500元,其余赃款由杨志勇所得。

4、2012年3、4月份的一天,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韩建新停放在新郑市薛店镇的一台卡特320D型的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被盗,韩建新联系郑州专业修理挖掘机电路的杨志勇为其安装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杨志勇又联系张亚浩发货,张亚浩将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发给杨志勇,杨志勇去到薛店镇为韩建新安装了电脑主板和显示屏,韩建新给杨志勇16000元,杨志勇给张亚浩6500元,其余赃款由杨志勇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张亚浩2012年12月23日供述:今年5月份一天晚上我开着银白色吉林自由舰汽车转到郑州黄河大桥北边107国道那,那正在修路,我见路边停一辆小松-8型挖掘机,我用起子把驾驶门捣开,用起子把电路板和显示器卸下了,后联系杨志勇,我给他送去,杨给我6500元。

2011年6、7月份一天晚上,我开着自己车在郑州新区一个大工地上,工地上停这两辆卡特320D挖掘机,我用起子把这两台挖掘主板和显示屏卸掉盗走,放在叶县老家,后给杨志勇联系他说要,我放叶县往郑州客车上给他捎过去了,杨志勇给我6000元,他把钱打我卡上了,后来他又给我要电路板和显示器,我又用车给他捎去,可杨志勇说显示器不亮,我从郑州回来走到长葛市东边往许昌去的路上一个大工业区那,见停一辆卡特320D挖掘机,我下去把电路板和显示器偷走,偷下来后给杨志勇联系,他说让我送到泌阳县,我就开车来泌阳,当时杨志勇工人在修挖掘机,我把显示器和电路板给他的工人,我把那一套电路板和显示器带回叶县了,杨给我6500元,后我在家网上联系买家,通过物流卖给广州张洪了,价格是6500元,但是他一直没有给我汇钱,我来泌阳县是开我叔的车,车牌号是豫DFH159,我卖给杨志勇的电路板和显示器他知道是我偷的,因为我当时已经给他说过,电路板和显示器是别人偷的,让我帮助卖的,我没有给他说是我自己偷的,我没有给杨志勇说真实名字,我只是给他说叫小刘,我家是叶县的。

2、被告人杨志勇2012年12月22日供述:我一共从别人手里买过9块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从平顶山小刘那买6块,3块小松的,3块卡特的,小刘是我2010年底时候认识的,他问我要挖掘机主板不,我当时说不要,2011年他跟我学习修理挖掘机电路,后不跟我干了,2011年3月份我一个叔的小松-7电脑板丢了,我问小刘有不,他说有价格7000元,我把钱打他卡上了,第二天小刘把电脑板发货到二七区黄冈寺汽车站,我取的货,后我买9500元,第二次是汝州禹建周问我有卡特330D电脑板不,我给小刘联系,也是7000元,把钱打他卡上,他把货发过来,我问禹建周要12500元,今年5月份,驻马店的张新得给我联系,问我有没有卡特320D板子,我就给小刘联系,小刘给我发的货,我给小刘卡上打7000元,张新得给我11000元,他自己得了2000元,这个板子是给泌阳县一个挖掘机老板按的,叫啥不知道,我安排徒弟杨勇利过去安的,小刘有一辆银灰色吉利自由舰,车牌是豫DC7519,他没有给我说电脑板是偷的,但我也知道他是偷的,发过来的电脑板上的多芯线是剪过的,正常的板子不会剪开的,剪了后还要重新接,小刘卡的名字叫刘广起,新的小松板子两万多,卡特差不多三万。

3、同案犯张新得2012年12月21日供述:今年夏天泌阳县的冯新给我打电话说他一个女朋友的一台CAT320D挖掘机电脑主板被盗了,问我能给他安装一个二手电脑主板不,我给郑州大头联系,大头第二天回电话说有,我问他是从哪里弄的,大头说不用我操心,是外省的,安全,大头说的外省的,安全,意思是外省被盗的挖掘机主板拿到河南来安装,不会出事,安全,我问大头啥价,他说1.6万元,给我2千元好处费,还让先交订金,时间长订金多少记不清了,钱是冯新让那个女的打我卡上,我又打大头卡上,后大头让他弟弟小杨带着主板和显示器找我,我就开车带着他们到泌阳,到二铺一个庄边给那个女的按电脑主板和显示器,还没有安好我有急事先开车走了,剩下钱那女的给大头弟弟了,第二天中午大头那个弟弟到我店里给我2千元,当天去泌阳是开着我黑色别克凯越拉着小杨和那个女的去的,CAT320D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正常市场价值三四万元,今年秋天张志浩介绍两个人来我这卖-7主板和显示器,我没有要,那两个人硬放我这,第二天拿走的,张志浩也开挖掘机在驻马店老汽车站附近住,大头在郑州修挖掘机电路的,我挖掘机坏了找过他几次就认识了。

(二)被害人陈述

1、张长存2012年7月12日陈述:2012年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的挖掘机在张铺村委小和庄驻南公路干活,后把司机把挖掘机放在我舅爷刘中海家门口,今天上午我去拉挖掘机发现驾驶室门开着,里面显示器和电路板不见了,然后我就报警了,被盗的显示屏价值1.8万元,线路板2.5万元,加上维修费共损失4.5万元,我被盗的是卡特320D挖掘机主板和显示屏。

2012、8、20日陈述:我电脑主板被盗第三天才找人安装的,我是通过别人介绍找到专门修挖掘机和经营配件的张新得,他给我说一套要1.6万元,说是从广州发过来的,当天没来一直到第三天才过来安,安装是他领着一个人过来的,他说安装工人是郑州的

2、穆少军(男,40岁,住汉中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011年11月8日供述:P111-112,我们人才基地教学的挖掘机在江湾村委会对面路边空地停着,昨天下午1时左右方向两台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屏被盗,两台挖掘机都是美国CAT牌的,一台是329D型,一台是320D型,被盗主板和显示屏价值13万元,两台挖掘机是2010年6月份买的。

(三)证人证言

 1、刘忠海(男,73岁,住杨集乡张铺村委和庄)2012年7月12日证言:张长存放俺家门前的挖掘机有半个月了左右,晚上我睡挖掘机上看这,平时没发现有人动,直到今天上午张长存来准备把挖掘机拉走时,发现车里面一个仪器被盗,她就报警了。

2、梁书升(男,45岁,住新密市城关镇湾子河村委寨河9号)2012年12月30日证言:今年4月份我的CAT320D挖掘机电脑板和显示屏被盗,后经别人介绍联系郑州一个修电路板的过来,他说是广州发的二手主板,要1.5万元,过来安装是发现型号不对,过了两个小时他又开着三菱小吉普车过来安装,这次合适,这个人三十多岁,短发,头大,胖胖的,我感觉他的电脑板是偷的,因为广州发货不会这么快就能换一块。

3、于建周(男,46岁,住汝州市庙下乡余庄村委四组)2012年12月29日证言:杨志勇我俩5年前就认识,他修挖 掘机线路的,2011年我的CAT330D挖掘机线路板和显示屏被盗,我联系他给他安装一套二手的,他说是广州发的,他要1.3万元,我最后给他一五一千五。

4、韩建新(男,45岁,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西大街39号)2012年12月31日证言:今年3、4月份我的CAT320D挖掘机电脑板和显示屏被盗,后到郑州找配件,一个门市部的人给我电话说这个人你问有不,我就联系,那人说从广州发货,需要1.6万元,后这人开着白色面包车过来给我安装的。

5、刘广起(男,31岁,住官庄镇麻庄村委小冯庄)2012年12月30日证言:P129-130,我在广州打工时认识一个朋友叫张亚浩,2012年春节前我去找张亚浩玩,张亚浩说用我身份证办理一张农业银行的卡,我同意了,后用我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平时我俩很少联系,一般在网上联系及打个电话。

(三)书证

1、卡特产品状态报告4份及照片:安装张长存挖掘机的产品识别号BYS00921,电脑系列号S140681EM系穆少军被盗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P160-164。

2、泌阳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办理、扣押清单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汉中市政府采购验收证明书、卡特产品合格证明、每台卡特挖掘机销售证明、卡特挖掘机参数:各一份。P152-158

3、辨认笔录四份和农业银行卡查询清单五份:P135-146。

4、现场辨认照片P147-151;

5、张长存被盗挖掘机现场勘查一份及照片11张:P4-15。

6、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2013)004号:被盗挖掘机主板和显示屏价值33039元。

7、户籍证明:张新得生于1967年8月15日,张亚浩生于1989年3月1日,杨志勇生于1982年1月15日。

8、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亚浩盗窃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汉中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一台卡特329D型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屏,该事实被告人未供述,亦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浩盗窃第2、3、4起犯罪事实,既没有被害人控诉、陈述,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仅有被告人张亚浩供述且该供述存在矛盾,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张亚浩犯盗窃罪的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亚浩犯盗窃罪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亚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亚浩持有与其工作不符的物品,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后又以明显低于合理价格变买给他人,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勇以其维修工作为名,收购明显低于合理价格来历不明的赃物,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被告人杨志勇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亚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志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本院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事实,被告人退赃、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亚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 2013年12月21日止。)

二、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7500元,上缴国库(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志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 2013年8月21日止。)

四、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上缴国库(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田 永 伟

审 判 员  袁 长 生

代 理 审 判 员  王    生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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