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付强犯盗窃罪一案
| 被告人李付强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6:17:07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13)泌刑初字第269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付强,(又名李富强),男,汉,1979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03年4月1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3年3月21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广州车队抓获。2013年3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押解回泌阳县,并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付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闫世杰,被告人李付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付强伙同李万亮、陈国银(二人均已判刑)窜至高邑乡邓庄将孙梅香家的大门踹开把两头耕牛盗走,价值4200余元。 2、200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付强伙同李万亮、陈国银携带撬杠等工具以挖洞的方法将王店乡黄莲树村委陈庄村陈华旺家的房子挖开,将两头耕牛、一头羊盗走(价值4750元)。 3、2003年2月25日,被告人李付强伙同李万亮 、陈国银 )窜至花园乡禹庄村委王庄组用撬杠将史平才家的房子撬开后,把两头耕牛盗走,价值3600元,后被失主在李万亮家找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付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陈国银、李万亮的供述,被害人陈华旺、孙伟、孙梅香、史秉才、徐凤芝等人控诉与陈述, 证人史相印、史相海、史相锋等人的证言,(2011)泌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书印户籍注销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一年内连续多次盗窃作案,应当从重处罚。但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积极接受财产刑,可酌定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付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 二、被告人李付强非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袁长生 审判员 乔景宝 审判员 田永伟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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