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国全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被告人陈国全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6:18:38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73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国全,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被告人陈国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13时30分许,陈国全驾驶豫Q97953自卸低速货车(车内乘坐徐长付、关顶中、陈景群、关保安,车上载板皮)沿平桐公路由南向北至事故地点,将路东树撞倒,树倒在刘玉善房子上,造成树与刘玉善房子,小桥受损及车辆损坏,徐长付与关顶中受伤,徐长付经抢救无效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陈国全在医院逃逸。泌阳县交警队认定陈国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陈国全到泌阳县交警队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陈国全案发后与关顶中、刘玉善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支付给受害人徐长付家人30000元,但后一直未与受害人徐长付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全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关顶中、汪明芳、徐红霞、陈景群、关保安、赵月霞的证言,民警梁紫剑、张全伟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陈国全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国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从医院逃跑,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国全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国全虽有认罪悔罪表现,与关顶中、刘玉善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支付给受害人徐长付家人30000元,但与受害者徐长付家属一直未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上述情节,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国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田永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