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国要非法经营一案
| 被告人周国要非法经营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6:20:12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0281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国要,男,1968年9月29日生。2013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国要非法经营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于2013年7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李玉照自2012年2月份开始非法收购烟叶552234公斤,该批烟叶大部分属于本地烟农手中遗留的往年陈烟,其中价值20余万元的烟叶系李玉照指示周国要从贵州省毕节地区通过李广(贵州毕节人,现在逃)、王大祥(贵州毕节地区大方县鸡场乡人,现在逃)在当地非法收购上来的烟叶。周国要在李玉照非法收购烟叶的过程中,明知该烟叶是其违法收购上来的赃物,仍为其看管仓库,组织搬运工人,协助转运藏匿赃物,并为其到贵州毕节地区联系烟叶货源,提供账户转账等活动。 另查明:涉案赃物552234公斤烟叶全部追回。周国要于2013年6月6日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同案人李玉照、吕孝党的供述、证人李廷来、李海洲、陈登月、王建华、李春堂、谭军、王伟等人的证言、【2012】3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要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受他人指使,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国要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国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国要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被告人收购烟草专卖品在收购、储存环节案发,所涉赃物被查扣,构成非法经营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国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成 星 广 审 判 员 田 永 伟 代 理 审 判 员 王 生 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