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冉桂青犯诈骗罪一案
| 被告人冉桂青犯诈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6:24:41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89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桂青,女,1973年07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1月16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8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后因冉桂青患有严重疾病于2004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多次传唤不到案。2005年4月19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作出对冉桂青的批捕决定。后冉桂青一直在逃。2013年4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纪工委的民警抓获。当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桂青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桂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份的一天,在泌阳县城临时居住的王大生(在逃)见到同在泌阳县城临时居住的刘定川(已判刑),说叫给腿有残疾的妇女冉桂青找个对象,刘定川答应后便伙同冉桂青、王大生及其妻王玉梅 、吕书敏、吴广玲(三人均在逃)与被害人苏明强见面,后冉桂青同意与苏明强结婚,以需见面礼、办理嫁妆为由骗取苏明强现金3000元后离去,再也不与苏明强见面。其中刘定川获款500元,余款被告人与其他同案人分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桂青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人刘定川、王大生、王玉梅、吕书敏供述,证人苏明旺、苏明强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苏明强的陈述,(2007)泌刑初字第119号判决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桂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给被害人结婚为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同案人均另案处理,不易划分主从,按一般共同犯罪论处 ,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积极接受财产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要求从轻判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桂青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袁长生 审判员 田永伟 审判员 乔景宝 二 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柯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