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乔思钊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被告人乔思钊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7:12:49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317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思钊,男,1973年10月11日生于南阳市卧龙区,2013年7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思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仲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思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5日22时58分,乔思钊酒后驾驶一辆豫R3E068小型轿车,行驶到泌阳县北环路开天园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乔思钊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95mg/100ml。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乔思钊抽血时照片,证人秦浩证,公(驻)鉴(毒)字【2013】1068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乔思钊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22时58分,乔思钊酒后驾驶一辆豫R3E068小型轿车,行驶到泌阳县北环路开天园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乔思钊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9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乔思钊抽血时照片,证人秦浩证,公(驻)鉴(毒)字【2013】1068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思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思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侯 平 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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