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 被告人刘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7:07:11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313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科,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6月20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侯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刘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科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1年10月份在贾楼乡玉皇庙村委孙庄组南山林坡内开采石材至今,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该处占用林地面积17.0385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科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朱豪杰、南书恒、赵安东的证言,刘科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关于泌阳县贾楼乡玉皇庙村委孙庄南山石材开采区所占用林地的现场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17.0385亩用于开采石材,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科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交纳罚金,上述情节,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柯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