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芝诉徐玉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陈秀芝诉徐玉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7 17:32:32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255号 |
原告:陈秀芝(别名陈素玲),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徐玉柱(别名徐殿学),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陈秀芝与被告徐玉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立案后,分别向原告陈秀芝、被告徐玉柱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玉柱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秀芝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被告徐玉柱于2006年7月被公安机关刑拘在逃,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徐志权由原告抚养。 被告徐玉柱未进行答辩。 合议庭归纳本案审理的焦点为:原告陈秀芝与被告徐玉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陈秀芝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谢沟村委会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陈秀芝别名陈素玲,被告徐玉柱与徐殿学系同一人,被告徐玉柱长期在逃,下落不明。 被告徐玉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1份,2、原、被告婚生男孩徐兵权、徐志权的户籍证明各1份。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陈秀芝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以及本院调取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陈秀芝与被告徐玉柱于1991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徐兵权,1993年9月4日出生,现已结婚,次子徐志权,1995年1月2日出生,现在外地打工,被告徐玉柱于2006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拘在逃,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陈秀芝与被告徐玉柱自2006年7月7日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徐玉柱于2006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拘在逃,至今下落不明,自2006年7月原告陈秀芝与被告徐玉柱分居至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原告陈秀芝要求与被告徐玉柱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次子徐志权至原告陈秀芝起诉之日已年满18周岁,且在外地打工,所以原告陈秀芝要求抚养次子徐志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秀芝与被告徐玉柱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秀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秀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张 培 人民陪审员 谢军宽
二0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