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奥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奥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8 08:23:38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19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威,该公司法律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奥(傲)宇,女,200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吴永,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吴奥宇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吴海松,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中原,男,1968年1月10出生。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杰,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汪新华,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奥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保险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光 明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审 判 员 翟 贺 年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