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法故意伤害一案
| 李新法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09:21:38 |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淅刑初字第120号 |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新法,男,1973年1月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新法在投案途中被杭州市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法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新法因怀疑邻居陈XX将他妻子彭XX拐走,2012年4月27日中午13时许,李新法到陈XX家与其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新法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斧头砸在陈XX的小腿上,又用斧头把陈XX的脖子划伤后潜逃。经法医鉴定,陈XX的损伤系轻伤。 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新法家属赔偿爱害人陈XX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新法在投案途中被杭州铁路公安处宁波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陈XX陈述,证人朱XX、朱XX、乔XX、周XX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淅川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赔偿协议、收到条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潜逃,在通辑过程中,经亲友劝说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视为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新法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新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薛文武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兼) 张玉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