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娟与苏家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李桂娟与苏家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8 09:32:08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456号 |
原告李桂娟,女,1982年4月15日生。 被告苏家保,男,1982年2月生。 原告李桂娟诉被告苏家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桂娟诉称,我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打,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缺乏责任感,对家庭和孩子不尽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处理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事宜。 被告苏家保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桂娟与被告苏家保经人介绍于2006年农历10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0年10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农历7月19日生育儿子苏×。婚后因性格差异,原、被告之间也曾发生过争吵现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夫妻间有一定的感情。原告亦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从维护家庭稳定和有利于未成人成长的角度考虑,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李桂娟与苏家保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秀火 审判员 王俊仁 审判员 张 勇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吴春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