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阳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冯兴阳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8 09:46:21 |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唐刑初字第295号 |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兴阳,男,汉族。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2年5月10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4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阔,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段振浩,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兴阳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书:1、被告人冯兴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对冯兴阳违法所得的1498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冯兴阳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狄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兴阳及其辩护人赵阔、段振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冯兴阳在任唐河县卫生局项目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闫××、邹××等人所送贿金138600元和价值11200元的物品。为上述人员所承建的工程款项拨付及检查验收工作提供帮助。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冯兴阳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兴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兴阳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第6起,即收受张红印60000元现金的事实不存在;(2)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中收受闫××40000块砖头用于抵作李遂印的工资;(3)收受其他人的现金用于支付李遂印的工资;(4)在侦查机关对其询问时,检举了施工队的张××向祁仪卫生院院长赵金洋行贿几万元的事实。要求法庭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赵阔、段振浩辩称:(1)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冯兴阳向侦查机关提供了祁仪卫生院院长赵金洋收受他人贿赂的线索,后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系立功;(2)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冯兴阳收受他人贿赂中的60000元作为工资支付给项目部聘请的为工程作预算的李遂印,主观上没有占有该款的故意;(3)起诉书指控的第6起即收受张红印60000元现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是:被告人冯兴阳自始至终予以否认,证人张红果、窦长顺也未见到张红印给冯兴阳多少钱,只是在事后听张红印说给了冯兴阳60000元,该证言系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观点,建议法庭查明事实后对被告人冯兴阳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续中标唐河县桐河乡、张店镇、苍台镇、大河屯镇等十余个乡镇卫生院的病房楼、门诊楼、综合楼等建设工程项目,宛东公司中标后,将工程分包给各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地施工队,挂靠宛东公司的资质施工。冯兴阳身为唐河县卫生局项目办主任,负责对以上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检查验收,施工队需持冯兴阳出具的加盖唐河县卫生局印章的提款通知方可到宛东公司分期支取工程款。自2006年12月至2011年3月,冯兴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施工队队长贾××、刘××、邹××、闫××等11人现金78600元及价值11200元的砖头,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检查验收款项拨付方面谋取利益。 (一)、2006年11月及2007年4月,挂靠唐河县宛东公司施工队长贾××为了在承建桐河卫生院病房楼工程拨款方面得到冯兴阳的关照,先后两次在冯兴阳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4000元和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冯兴阳2012年5月10日的供述 唐河县卫生局每年都向上申报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到位后由卫生局委托建设局招投标办公室对项目进行招投标,然后由中标的公司负责具体承建乡镇卫生院的项目建设。2006年至2011年各乡镇卫生院的项目建设都是由唐河县宛东公司中标,但该公司中标后,大部分是由项目所在乡镇的个体施工队挂靠宛东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的。按照规定,项目合同签订后先拨付项目资金的20%,项目启动后拨付50%,主体完工后拨付2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再拨付10%的保证金。资金的拨付程序是:由中标公司先提出申请,报卫生局项目办,经项目办对项目实地勘察或验收后,符合拨款条件的,由项目办签批并加盖卫生局印章;然后再由施工单位将申请资金报告转报县发改委的项目办审批盖章,再报财政局经济建设股主管局长签批,由国库股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收到款后再向具体施工队支付施工费用。但是,我们卫生局与中标的宛东公司提前协商过,宛东公司向施工队拨款前,还需要施工队到卫生局项目办领取提款通知单,宛东公司接到提款通知单后才能给施工队支付工程费。 我们接到施工单位向卫生局申请拨付施工费的申请后,一般要亲自到项目工地进行实地察看,看是否达到拨款的标准,如果达到,由我签批并加盖卫生局印章后再将程序向下一步传递。我们项目办对受理资金的拨付没有期限,快的话几天就能审批完,慢的话可能会等很长时间。 如果我尽快办理,他们就能尽快拿到工程款。如果我拖延或刁难的话,就会耽搁他们拿到工程款,这样就会延迟工期,增加施工队的费用。另外,施工队在宛东公司领款时,如果我刁难施工队不给他们发放提款通知单,他们是不能在宛东公司领到款。所以说,我只要不刁难他们,尽快办理手续就是对他们施工队的关照。 我们项目办另外的职责是:对国债项目的工程要不定时的进行检查,对项目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是否合格,建筑质量如何等等进行检查,如果不符合要求就会让他们整改或返工,否则不予拨款,另外,就是督促施工队尽快施工,不要耽搁工期,否则也不拨款。 我在对给我行贿的施工队的工程进行检查时,经常会发现施工队有小的毛病,对于这些毛病严格要求是要返工或整改的,但是我睁只眼,闭只眼就没有追究,不让他们返工或整改,这就减少他们的人工材料成本,这就是我对他们的关照。 2012年5月10日的供述 2006年宛东公司中标承揽到桐河乡卫生院病房楼扩建项目,贾××挂靠宛东公司具体干这个工程。这个项目属中央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工程款拨付需经我们项目办把关审批后,才能到财政局申请拨款,我是项目办主任,对每个项目的拨款都需经我审批,在资金拨付到宛东公司后,施工队领款需我向宛东公司出具领款通知单,在施工过程中,我经常代表卫生局要到施工现场检查督导。贾××为让我尽快审批他申请的项目进度拨款并在施工过程中给予关照,在2006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项目刚开工时,送给我4000元。我及时给他办理了工程拨款手续。2007年4月的一天上午,该项目主体已完工,他想让我尽快将剩余工程款拨给他,又给我3000元。我很快的就给他又拨付了一笔工程款。我在管理着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如果我不是的项目办主任的话就不能关照他,及时给他拨付项目资金。 2、证人贾××(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2年5月9日的证言 2006年10月份,我曾以宛东公司名义承揽了桐河卫生院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当时唐河县卫生局桐河卫生院改扩建项目是争取的上级拨付的项目资金,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唐河县宛东公司中标,我听说宛东公司中标之后,也有意承揽这个工程项目,另外我本身是天昱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宛东公司都是同行,于是我找到宛东公司的同事,提出想承揽这个工程,宛东公司也同意我承揽,桐河卫生院的工程就是这样承揽的。 我承揽到该项目后,具体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等环节,都需要通过卫生局项目办来监督、审批手续。项目办负责人是冯兴阳。在承揽该项目过程中,涉及该项目的有关手续,在项目办主要通过冯兴阳办理的。我曾经先后2次给冯兴阳送现金共计7000元。第一次是2006年12月份的一天,在冯兴阳办公室给冯兴阳送4000元现金,就我们二人在场,没有其他人。我在和冯兴阳说话过程中,我把装着4000元现金的信封直接放到他办公桌上了。我说话的意思就是希望冯主任尽快给我拨款,表示一点心意,他也没有多说什么话收下了这个装钱的信封。我当时给冯兴阳送钱的目的是为了以此方法促使他尽快给我办理桐河卫生院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手续,并以此方法和他联络感情,希望在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期间继续得到他的关照。送钱之后,我再次找冯兴阳办理拨款手续时,冯兴阳很顺利的给我办理了第一次拨款手续。第二次是2007年4月份的一天,还是在冯兴阳办公室给冯兴阳送3000元现金。就我们二人在场,没有其他人。我在和冯兴阳说话过程中,我把装着3000元现金的信封直接放到他办公桌上了。送钱之后,在2007年4月初,冯兴阳顺利给我办理了第3次工程款的拨付手续。 3、唐河县卫生局提款通知及贾××收款凭证等 (二)2010年3月份的一天,唐河县宛东公司项目经理刘××为了在承建张店镇卫生院病房楼改扩建工程中,得到冯兴阳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的关照,送给冯兴阳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冯兴阳2012年5月10日的供述 2010年,宛东公司项目经理刘××承揽了张店卫生院病房楼扩建项目,这个项目属中央国债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款拨付需要我审批。施工队领款需要我出具付款通知单。我还要到施工现场检查督导,刘××为让我尽快审批他申请的项目进度拨款及在施工过程中多关照他。在2010年6、7月的一天上午,在卫生局大门外他车里送给我5000元现金。在此后的项目拨款过程中,我都及时给他办了。在工程督导检查方面也没有刁难他。该款我用于老家同学聚会和日常开支。 2、证人刘××(宛东公司项目经理)2012年5月9日的证言 我在宛东公司任项目经理期间,于2010年3、4月份承揽了唐河县张店卫生院病房综合楼改扩建项目。这个项目总造价128万元。我承揽该项目后,具体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等环节,都需要通过卫生局项目办来监督、审批手续。 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也就是这个项目开工建设之前,我在唐河县卫生局门口我车里给冯兴阳送现金5000元。当时我们不是太熟,他也是推辞不要,但是最终还是收下了这5000元钱。我之所以给冯兴阳送钱,我的考虑就是张店卫生院的工程我承揽了,而冯兴阳是卫生局项目办负责人,在涉及这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款的拨付、验收等环节都需要他的关照和帮助,希望在下一步工程款拨付过程中得到他的关照和帮助。 后在每次拨付工程款时,我本人拿着申请拨款手续找冯兴阳审批,他都很顺利的给我办理了拨款必须的手续。因为每次工程款拨付在唐河县卫生局必须先找冯兴阳审查拨款申请书,他审查后,经他签字后,卫生局才加盖印章,有时是他审查后,他直接拿着拨款申请书到卫生局办公室加盖卫生局印章。 (三)2007年3月至同年9月,挂靠在唐河县宛东公司的施工队长邹××,在承建苍台镇卫生院病房楼扩建项目过程中,为了在工程拨款方面得到冯兴阳的关照,先后两次给冯兴阳送现金3000元和2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冯兴阳2012年5月10日的供述 2006年宛东公司中标承揽到苍台镇卫生院的病房楼扩建项目后,邹××通过挂靠宛东公司承揽到这项工程。2006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邹××到我办公室送给我3000元现金,希望我多关照他,尽快拨付项目资金,当时他的项目刚开工不久,才拨付过第一笔工程款。 2007年6、7月份我在苍台卫生院的施工地检查,他又往我口袋里塞了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说让我多关照他,我答应后就收下了。该款我用于还款。 2、证人邹××(唐河县苍台镇个体施工队队长)2012年5月10日的证言 2006年我挂靠宛东该承揽了苍台镇卫生院病房楼项目,在干工程期间,我先后两次给负责工程拨款及工程进度检查督导的县卫生局项目办主任冯兴阳送5000元现金。第一次是2007年3、4月份我到他办公室,把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让他在项目拨款时多操心,他当时就收下了,说放心吧。第二次是2007年9月在苍台镇卫生院施工工地上,当时项目快竣工了,冯兴阳到工地检查,我把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手里,希望他再以后拨付工程款时继续予以关照,他收下了。 3、唐河县卫生局提款通知及邹××收款凭证 (四)2009年7月和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冯兴阳先后两次向挂靠唐河宛东公司负责承建大河屯镇卫生院病房楼工程的施工队长闫××索要价值11200元的40000块砖头和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冯兴阳2012年5月10日的供述 挂靠宛东公司负责承建大河屯卫生院病房楼、门诊楼扩建项目施工队长闫××在2009年夏天找我办拨款手续,正好我家盖房需要砖头,我想他是施工队长买砖方便,就让他给我买砖,他给我拉了40000块砖,我及时给他办了拨款手续。2010年闫××在大河屯镇卫生院干的工程已完工,他找我要最后一笔工程款,我就给他说我想办点事没钱,让他给我5000元,他同意后我给他开了支付工程款通知单,他持通知单到宛东公司领到现金支票后我们一起去建行,他取款后给我5000元现金。 2、闫××2012年5月4日的证言 冯兴阳曾先后向我要过40000块红砖和5000元现金。2009年7、8月份的一天,当时大河屯卫生院的门诊楼工程和病房楼扩建工程快要竣工了,冯兴阳说他家想盖房子,让我给他拉40000块红砖。2009年7、8月份。我把这40000块红砖送到唐河二桥东头加油站东边向北有一条路的冯兴阳的家门口了。当时红砖的市场价格是每块0.28元至0.3元之间,我给他送的40000块红砖连同运费每块是0.3元,总价值12000元钱。砖送给冯兴阳后,我在唐方路口与拉砖的见面,我把砖款12000元支付给了拉砖的人。冯兴阳从来没有提过给我钱。因为冯兴阳是卫生局项目办主任,他主要负责唐河县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等招投标,他向我要砖时,我在大河屯卫生院干的门诊楼工程和病房楼扩建工程快要竣工了,在此情况下,我就要找冯兴阳办理有关工程款拨付的手续,他向我要这40000块红砖,我考虑到为了下一步在冯兴阳处顺利办理拨款手续,就按照他的要求给他拉了40000块砖。 2010年7、8月份(秋季),我到唐河县卫生局找冯兴阳,办理大河屯镇卫生院门诊楼和病房楼6万元左右质保金的手续,我在冯兴阳处办好手续后,冯兴阳给我说:“老闫,把你领的钱给我拿5000元”,我当时就同意了。然后冯兴阳就跟我一起到唐河县银化路建设银行的营业大厅,他在大厅里等候,我把质保金全部取出后,把其中的5000元钱在建行营业厅给了他。这5000元钱,是冯兴阳向我索要的。我在大河屯卫生院承揽的工程,办理拨款手续都是经过冯兴阳办理的,在拨款手续办理方面,冯兴阳也没有为难我,每次办手续都很顺利,我也有意感谢他,他又主动提出要5000元,所以我就给他了这5000元现金。 3、证人孟××、刘××(砖厂经营者)2012年5月10日的证言 证实2009年从唐河县城郊乡拉砖到唐河县城关每块加运费是0.28元。 4、唐河县卫生局提款通知及闫××收款凭证 五、2007年3月,被告人冯兴阳向挂靠唐河宛东公司负责承建上屯卫生院病房楼建设的施工队队长王××索要现金3600元用于为其儿子购买复读机及CD机。同年4月,冯兴阳在上屯镇卫生院施工现场再次向王××索要5000元现金,同年5月份的一天,冯兴阳在其办公室又向王××索要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冯兴阳2012年5月10日的供述 2006年,王××挂靠宛东公司承揽上屯卫生院病房楼工程。2007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王××在上屯卫生院项目门口我坐的车上送给我5000元现金,让我多关照他。后我在他的工程项目款拨付过程中,都很及时地将资金拨付给他。另外,在工程的督导、检查等方面我也没刁难他。2007年上半年一天下午,王××在我处办理提款手续后,我给他说我要给孩子买复读机和CD机,让他跟我一起。他领取工程款后,我俩各骑摩托车到吉利公司,看后我说CD机需2800元,他给我2800元我买了CD机。后他又和我一块到水利局对面的商场,给我800元我买了一台复读机。回去后都给了我儿子。2007年5月王××在我办公室里办理领款手续时,我由于手头有点紧,想着王××现在有求与我,我就向他要3000元现金。当我们谈及宛东公司收取他管理费的情况时,我主动给他说,我可以帮他给宛东公司说说,适当减免他点管理费作为弥补,他同意后,我跟他一起去宛东公司财务科,我给财务科的女会计(记不清名字)介绍说我跟王××关系不错,看他是否能少点管理费,女会计答应后,就留下王××办手续,我走了。 2、证人王××2012年5月9日的证言 2006年10月份我承揽过唐河县上屯镇卫生院病房综合楼工程。当时唐河县卫生局上屯卫生院病房楼、门诊楼新建与改建项目是争取的上级拨付的项目资金,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唐河县宛东公司中标,我通过时任唐河县卫生局副局长的郭建平介绍找到卫生局项目办主任冯兴阳,并让冯兴阳帮我承揽工程,冯兴阳领着我到唐河县宛东公司找到投标办主任窦长顺结合后,宛东公司同意让我挂靠宛东公司并负责承建上屯卫生院病房楼、门诊楼新建与改建项目,这个项目总造价50多万元。我承揽该项目后,具体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等环节,都需要通过卫生局项目办来监督、审批手续。唐河县卫生局项目办负责人是冯兴阳。涉及该项目的有关手续,在项目办主要是通过冯兴阳办理的。我曾先后三次给冯兴阳送过现金共计11600元。 第一次在2007年3月份,也就是这个项目开工第二次提款后,冯兴阳电话联系我,要我陪他一起给他孩子买些东西,我到银化路建设银行取钱后我们见面,冯兴阳领着我到人民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的新春旅馆附近的商场里,冯兴阳先后去看复读机和CD机的价格后,给我要了3600元钱,然后他去买了一台复读机和CD机。当时我们两个人都骑的摩托去的。 2007年4月份,项目办主任冯兴阳到上屯卫生院检查项目进度和质量,给我要了5000元钱。具体原话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是唐河县财政局、宛东公司、质监站在工程项目检查中他帮我协调了关系。因为我在承揽上屯卫生院工程期间,一方面工程款拨付是按照不同的比例拨付的,需要冯兴阳的签字,另外项目办经常来检查施工进度和质量,我如果不给他钱,冯兴阳会在工程项目检查刁难我,也不会顺利给我拨款。在他这次给我要钱后,他在项目检查时及每次拨付工程款时没有刁难我,也都很顺利的给我办了。 第三次是在2007年5月份,我到卫生局项目办办理拨款手续,冯兴阳又让我给他拿3000元钱,我为了让他尽快办理拨款手续,于是我就给他拿了3000元现金,给钱时他给我说,他愿意帮我给宛东公司说说,让我少交点管理费来弥补,随后,冯兴阳领着我到宛东公司,他找到宛东公司财务上一个女会计说了之后,我在宛东公司少交了3000元钱管理费。 冯兴阳不是项目办负责人的话,在上屯卫生院项目过程中,他就不能给我什么帮助,所以不会送钱给他。 3、证人孙××(宛东公司财务科长)2012年5月16日的证言 2007年4月10日,冯兴阳到公司办理上屯卫生院工程拨款手续时,提出不扣管理费,我说我不当家,不知他找哪个领导打招呼后,冯兴阳在拨款通知上注明不扣管理费,后宛东公司未收取该笔80000元工程款的管理费。 4、唐河县卫生局提款通知及王××收款凭证 (六)、2007年3月至8月,挂靠宛东公司负责承建马振扶乡卫生院综合办公楼的施工队长周××,为了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和在施工检查过程中得到冯兴阳的关照,先后两次给冯兴阳送现金6000元和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冯兴阳2012年5月10日的供述 2006年,唐河县宛东公司通过招标后承揽到了马振扶卫生院的工程项目后,周××通过挂靠宛东公司承揽到这项工程项目。 周××曾先后两次给我送过11000元现金。第一次是 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我办公室里送给我6000元。目的是希望我在工程拨款和工程检查过程中关照他。 第二次是2007年7、8月份,我去马振扶卫生院检查施工工地时送给我5000元钱。我当时在马振扶卫生院施工工地检查督导,周××把用报纸包着一叠钱塞到我上衣口袋里,并对我说希望多多关照他。我收下后,对他说可以啊。 2、证人周××(马振扶村支部书记)2012年6月29日的证言 2006年我挂靠唐河县宛东公司承揽了马振扶乡卫生院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我曾经先后两次给冯兴阳送过11000元现金。冯兴阳是唐河县卫生局项目办主任。他负责各乡镇卫生院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拨款、工程进度、检查督导等工作。 第一次是2007年3月份,在冯兴阳的办公室里给冯兴阳送6000元钱。我给他送钱时,马振扶乡卫生院综合办公楼工程已经出地基了,需要他给我拨付第一笔工程款,我给他送钱就是为了让他顺利给我拨付工程款,另外希望和他联络感情,让他以后多关照我,另外,在工程检查督导过程中不刁难我。由于干工程需要垫付资金,冯兴阳能顺利给我办理拨付工程款手续,让我顺利拿到工程款就是对我的关照。我给他送这6000元钱,他顺利的给我办理拨付第一笔工程款的手续。 第二次是2007年8月在马振扶乡卫生院的施工工地上给冯兴阳送5000元钱。当时卫生院的工程项目快要竣工了,冯兴阳到施工工地检查验收工程时,我把用报纸包着的5000元钱递到他手里,他收下了。我说工程快要竣工了,感谢你一直对我的关照,我就不去唐河了,算请你吃顿饭。给冯兴阳送这5000元钱后,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3、唐河县卫生局提款通知及收款凭证 (七)、2007年3月份,挂靠宛东公司负责承建湖阳镇卫生院门诊楼的施工队长陈××,为了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时得到冯兴阳的关照,在唐河县银化路建设银行门口,送给其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冯兴阳2012年5月10日的供述 2006年陈××挂靠宛东公司承揽了湖阳卫生院病房楼工程,2007年3、4月份,陈××在唐河县银化路建设银行门口他给我5000元现金。说是对我及时给他拨付前期的工程款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再者希望我以后继续关照。 我在推辞后并把钱收下了。 收到陈××5000元钱后,我继续给予了关照,在陈××工程款的多次拨付过程中,我都及时的将工程款拨付给陈××,并且在工程检查过程中,我从来没有刁难过陈××,这都是我对陈××的关照。在工程款拨付过程中,卫生局项目办我有决定权。 2、证人陈××2012年6月28日证 2006年我挂靠唐河县宛东公司的资质,以宛东公司第十工程处的名义承揽了湖阳镇卫生院病房楼工程项目。 我在承建湖阳镇卫生院门诊楼工程过程中,2007年3月份,在唐河县银化路建设银行门口曾给唐河县卫生局项目办主任冯兴阳送过5000元现金。当时建行门口人很多,但是熟人就我们两个人。具体原话我记不清了,主要意思就是感谢他能顺利拨付工程项目拨款,并希望他以后继续关注,给他表示一点心意。他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3、唐河县卫生局提款通知及收款凭证 (八)、2007年3、4月份,挂靠宛东公司负责承建少拜寺镇卫生院综合楼工程的施工队长田××,为了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时得到冯兴阳的关照,在少拜寺卫生院的施工工地上,送给其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冯兴阳2012年5月10日的供述 2006年,田××挂靠宛东公司承揽少拜寺卫生院工程后,我们通过业务往来相识。2007年3、4月份,我到少拜寺卫生院施工工地检查,田××在施工工地给我了3000元现金。他说感谢我以前及时给他拨付前期的工程款,并希望我以后继续关照他,我说可以就把钱收下了。随后在给田××拨付工程款过程中,我都及时的将工程款拨付给田××,并且在工程检查过程中,我从来没有刁难过田××,这些都是我对田××的关照。 2、证人田××(少拜寺镇个体施工队队长)2012年7月4日的证言 2006年年底,我曾经挂靠唐河县宛东公司承揽了唐河县少拜寺镇卫生院综合楼工程项目。当时唐河县少拜寺镇卫生院的综合楼工程项目是争取的上级拨付的国债项目资金,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宛东公司中标,由于我个人施工队没有施工资质,在此情况下,我挂靠宛东公司,承揽了少拜寺镇卫生院综合楼工程。这个项目工程总造价40多万元。 2007年3、4月份,冯兴阳到少拜寺卫生院工地检查施工,我把装有3000元钱的信封递给冯兴阳了。具体原话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就是这是我的一点心意,感谢他的关照。我承揽了少拜寺镇卫生院的工程,冯兴阳是卫生局项目办负责人,在涉及这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款的拨付、验收等环节都需要他的关照和帮助,而我承揽到卫生院的项目后,冯兴阳曾给我打电话说他打算盖房子,让我给他买点水泥送去,我也没有给他买水泥,于是我就趁冯兴阳到工地检查时给他送3000元现金,一方面对他给我拨付第一笔工程款表示感谢,另一方面希望在下一步工程款拨付过程中得到他的关照和帮助。 3、唐河县卫生局提款通知及收款凭证等 (九)、2009年3月份,挂靠宛东公司负责承建祁仪乡卫生院新建病房楼、改扩建门诊楼工程的施工队长张士录,为了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时得到冯兴阳的关照,送给其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冯兴阳2012年5月10日的供述 张××是负责承建祁仪乡卫生院病房楼工程的施工队长。2008年他挂靠宛东公司承揽祁仪乡卫生院工程后通过业务往来认识的。 2008年下半年(以张××的时间为准),张××开车到唐河县卫生局大门口,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卫生局大门口,在张××的车上他给我了1000元钱。张××说谢谢我之前及时给他拨付前期的工程款,再者希望我以后继续关照他,我说可以啊,就把钱收下了。 2、证人张××(祁仪乡个体施工队队长)2012年6月15日的证言 我在祁仪乡卫生院先后干过新建病房楼、改扩建门诊楼工程项目。2009年3月份,我到唐河县宛东公司办事,快走到卫生局时,我给冯兴阳打电话让他到卫生局大门口,在我车上,我给他送了一个装有1000元钱的信封。我说,感谢冯主任对我的关照,希望冯主任以后继续关照,从祁仪拉砖到唐河太远了,这点钱你看着买吧。他当时笑笑说中啊,当时就收下了。因为在送这1000元钱的前几天,我到冯兴阳办公室里办理拨付第一笔工程款手续,冯兴阳对我说想要2000块砖头盖厕所,我同意后,他给我办理了拨款的有关手续。我承建的祁仪乡卫生院改扩建门诊楼属于中央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工程,工程总造价53万。因此,在工程款拨付过程中,需要经过卫生局项目办把关审批后,才能到财政局申请拨款。冯兴阳是项目办主任,工程款拨付都需要经过他审批并加盖卫生局印章,在资金拨付到宛东公司后,我从宛东公司领款还需要冯兴阳向宛东公司出具支付工程款通知单。另外,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他也经常代表卫生局到卫生院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导。 他在项目施工现场检查督导时没有故意为难我是对我的关照,另外,在拨付工程款时,能顺利给我审批并加盖卫生局印章、及时给我出具支付工程款通知单也是对我的关照。 3、唐河县卫生局提款通知及收款凭证 (十)、2006年11月份和2007年3月份,挂靠宛东公司负责承建王集乡卫生院病房楼改扩建工程的施工队长倪××,为了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和在施工检查过程中得到冯兴阳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其现金各5000元。共计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冯兴阳2012年5月10日的供述 2006年唐河县宛东公司中标承揽到王集卫生院的病房楼扩建项目后,倪××通过挂靠宛东公司承揽到这项工程。 倪××先后两次给我送过10000元现金。第一次2006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在我办公室里送给我5000元。希望我在工程拨款和工程检查过程中关照他。 第二次2007年8、9月份在王集卫生院的施工工地上送给我5000元。我当时在王集卫生院施工工地检查督导,倪××把用报纸包着一叠钱塞到我上衣口袋里,并对我说希望多多关照他。我答应后就收下了。 2、证人倪××(王集乡个体施工队队长)2012年6月28日的证言 我在王集乡从事建筑期间,承揽有王集乡卫生院病房楼扩建工程。 我曾先后两次给县卫生局项目办主任冯兴阳送过10000元钱。 第一次2006年11月份的一天,在唐河县卫生局冯兴阳的办公室里给冯兴阳5000元钱。当时我说,我在王集卫生院干工程,希望冯主任在工程拨款和工程检查过程中多多关照,这点钱是我的一点心情。他当时笑笑说应该的,就收下了。当时王集卫生院病房楼工程已经开工建设,需要冯兴阳给我办理第一笔工程款拨付手续,我给他送钱主要是为了让他顺利给我办理拨款手续。给冯兴阳送钱后,冯兴阳给我拨付了第一笔工程款。 第二次是2007年3月份,在王集卫生院的施工工地上给冯兴阳送5000元钱。冯兴阳当时在王集卫生院施工工地检查督导,我把用报纸包着的5000元钱塞到他上衣口袋里了。我说请冯主任多关照。 他笑着说放心。因为冯兴阳经常代表卫生局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导,我给他送钱一是为了让他顺利给我办理拨付工程拨款手续,二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为难我,这些需要他给我关照。 冯兴阳是代表卫生局到施工工地检查督导施工,他不故意刁难我,就是对我的关照。如果他刁难我,将会影响施工进度,会给我带来经济损失。 3、唐河县卫生局提款通知及收款凭证 (十一)、2009年11月份,挂靠宛东公司负责承建昝岗乡卫生院病房综合楼、防控楼改扩建工程的施工队长王××,为了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时得到冯兴阳的关照,送给其现金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冯兴阳2012年5月10日的供述 2009年,王××挂靠宛东公司开始承揽昝岗卫生院工程后我们认识的。他2009年下半年,我到昝岗乡卫生院工地检查施工情况时,在工地上王××给我的15000元现金。他给钱的大概意思就是,他在昝岗乡卫生院干工程,一是对我及时给他拨付前期的工程款表示感谢,再者希望我以后继续关照。我同意给他关照,在推辞后并把钱收下了。收到王××15000元后,我继续给予了他关照,在王××工程款的多次拨付过程中,我都及时的将工程款拨付给王××,并且在工程检查过程中,我从来没有刁难过王××,这都是我对王××的关照。在工程款拨付过程中,我有权决定。我在管理着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如果我不是的项目办主任的话就不能关照他,及时给他拨付项目资金,那样的话王××是不会给我送钱的。 2、证人王××(唐河易名宛东装饰公司经理)2012年5月21日的证言 2009年8月份,我承揽过唐河县昝岗乡卫生院病房综合楼、防控楼改扩建工程。 当时唐河县昝岗乡卫生院病房综合楼、防控楼改扩建项目是争取上级拨付的资金项目,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唐河县宛东公司中标,公司中标以后,我挂靠唐河县宛东公司承建了昝岗乡卫生院病房综合楼、防控楼改扩建项目,这个项目总造价100万元。 我承揽该项目后,具体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等环节,都需要通过卫生局项目办来监督、审批手续。在与项目办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唐河县卫生局项目办负责人是冯兴阳。在承揽该项目过程中,涉及该项目的有关手续,在项目办主要是通过冯兴阳办理的。 2009年11月份,也就是在第二次给我拨款50万元之前,我曾给冯兴阳送过现金15000元,当时就我们两人在场,没有其他人。这15000元钱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没有包装,我是从银行取出后直接给冯兴阳的。 我当时到唐河县新春路北段(宝塔宾馆对面)唐河县农村信用社的一个网点取了20000元钱,冯兴阳当时和我一起去的该网点,我从中拿出15000元钱递给了冯兴阳。冯兴阳当时就收下了这15000元现金。我给他送钱是因为在工程项目拨款和项目监督过程中都需要冯兴阳的监督,我不能得罪他。再者在给他送钱之前,他曾多次让我给他送砖头用于个人建房使用,我一直没有给他送,在此情况下,在正式给我第二次拨款之前,我找他办理拨款手续时,冯兴阳留露出了对我没有送砖头的不满,我为了不得罪他,希望得到他的关照,顺利给我开具拨款通知单,我才给他送这15000元现金的。 3、唐河县卫生局提款通知及收款凭证 其他证据: 1、证人党××(卫生局副局长)2012年5月14日证言 2002年4月至今我担任唐河县卫生局副局长,分管项目办等部门。 2003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卫生系统基础建设投入,为了便于工作,唐河县卫生局于2006年成立了项目办,项目办具体负责联系全县卫生系统二级单位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包括项目上报、审批、实施等工作。 项目办是2006年4月份成立的,自成立以来,一直都是冯兴阳任主任。2006年的项目是全县十个卫生院项目,分别是:桐河乡、苍台镇、王集乡、马振扶乡、少拜寺乡、龙潭镇、上屯镇、桐寨铺镇、湖阳镇、毕店镇,这十个乡的卫生院项目建设;2007年唐河县没有项目,2008年有:祁仪乡卫生院项目;2009年有唐河县医院病房大楼工程、大河屯镇卫生院、昝岗乡卫生院、郭滩卫生院三个项目;2010年张店镇卫生院项目;2011年没有项目,2012年的项目至今还没有下来。 这些项目的承建单位全都是宛东公司。 工程款是中央拨付资金,是由唐河县财政局负责管理,这些项目的工程款是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拨付的,其中:项目合同签订后先拨付20%,项目启动后拨付50%,主体完工后拨付2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再拨付10%的质保金。资金的拨付程序是:由中标公司先提出申请,报卫生局项目办,经项目办对项目实地勘察或验收后,符合拨款条件的,由项目办主任冯兴阳签字,然后再经我签批后加盖卫生局印章;然后再有施工单位将申请资金报告转报县发改委的项目办审批盖章,再报财政局经济建设股、主管局长签批,再由国库股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在卫生局签批过程中,在实际工作中,具体都是由冯兴阳具体实施的,有时候,他不经我签字就直接盖章了。 在工程款拨付到宛东公司后,卫生局要对宛东公司向施工队拨款情况实施监督。具体是由项目办跟宛东公司协调,在宛东公司向施工队拨款前,还需要施工队到卫生局项目办领取提款通知单,宛东公司接到提款通知单后才能给施工队支付工程费。向宛东公司出具提款通知单具体由冯兴阳负责的,我没有对这项业务进行监管。 由于我工作很忙,对项目的每项工作我只对大的方面提出总体要求,具体实施由冯兴阳操作,我不可能面面俱到。 是他的职责范围。 2012年7月8日的证言 2006年以来,相关乡镇卫生院国债项目病房楼、门诊楼改扩建过程中,局班子成员从未研究过聘请有关人员对改、扩建项目进行监督、决算等。我也从未同意冯兴阳聘请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监督、决算等。 2、证人田××(卫生局局长)2012年7月8日的证言 2006年以来,乡镇卫生局国债项目建设招投标及建设过程中,局班子成员没有研究过聘请有关人员参与国债项目的工作。经回忆,分管副局长党××向我汇报说,冯兴阳想聘请个专家,我说局里不聘请。谁聘请谁负责,局里不出工资,我们不管。 3、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证实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唐河县各乡镇卫生院门诊、病房楼改扩建项目,由县卫生局项目办提出的国债乡镇卫生院提款通知书进行工程款的拨付。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唐河县各乡镇卫生院病房楼、门诊楼改扩建项目中,没有唐河县卫生局以外的人员代表卫生局到宛东公司协调有关工程项目方面的事情。 4、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及唐河县滨河街道常花园社区居委会的情况说明 证明冯兴阳位于常花园社区教场庄的住宅门前放有两跺红砖,约4、5万块,系冯兴阳所有。 5、证人党××(卫生局副局长)2012.9.29日的证言 2012年7月11日早上一个自称是冯兴阳哥哥的人给我打电话说,冯兴阳聘请过一个工程专家,问我听说过此事没有,我说,听冯兴阳说过,但我没有同意。 冯兴阳是否聘请一个专家的事,我个人和卫生局没有同意过,我也没见过此人,此事完全是冯兴阳个人的事,我不知道此人对我的话录音,录音的内容并不全面。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兴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98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兴阳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兴阳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6起,即收受张红印现金6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的证据不足之理由,经查:虽然行贿人张红印在侦查阶段陈述了冯兴阳先后两次向其索要现金共计60000元的事实,且证人张红果、窦长顺也予以证实,但被告人冯兴阳对此事实自始至终予以否认,而证人张红果、窦长顺的多次证言相互矛盾,尚不能证实亲眼见到张红印给冯兴阳现金60000元的事实。因此,凭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冯兴阳收受张红印现金60000元的证据不足,可暂不予认定,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该60000元应从被告人冯兴阳的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冯兴阳收受他人贿赂中的60000元用于支付项目办聘请的为工程做预算的李遂印的工资,主观上没有占有该款的故意之理由,经查:唐河县卫生局项目办虽然与李遂印签订有协议书,聘请李遂印为卫生院建设项目工程师,但该协议未经卫生局领导同意,属个人行为,且李遂印现已去世,无法查证落实。且冯兴阳收受他人贿赂后是否用于支付李遂印的工资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只是自己对赃款的处置,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冯兴阳在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供了祁仪卫生院院长赵金洋收受他人贿赂的线索,并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系立功之理由,经查:被告人冯兴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交代自己的受贿事实期间,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承揽祁仪乡卫生院工程的工头张世禄有可能向祁仪乡卫生院院长赵金洋行贿的线索,后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赵金洋因犯受贿罪已被我院判处刑罚,从而说明了冯兴阳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赵金洋受贿案起到了实际作用,应认定为立功,故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冯兴阳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兴阳具有索贿情节,且对收受的贿赂赃款拒不退还,无悔罪表现,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兴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二、被告人冯兴阳违法所得的89800元赃款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新瑞 审 判 员 惠钦贤 审 判 员 孟祥恩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航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