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伟峰与被告王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原告武伟峰与被告王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0:51:06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小初字第49号 |
原告武伟峰,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仰韶乡苏门村。 被告王发军,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仰韶乡苏门村。 原告武伟峰与被告王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王发军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杨拴伟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伟峰与被告王发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2年12月25日,被告王发军因急需用钱,向原告武伟峰借现金5000元,承诺该借款于2013年2月20前还清,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分文未还,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发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武伟峰借款5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伟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发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拴伟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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