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涛敲诈勒索一案
| 秦涛敲诈勒索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1:20:24 |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宛刑初字第302号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涛,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涛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秦涛以刷游戏装备、告诉家长偷家里钱、殴打、认识黑社会等为由,在南阳市三十三小学门口、宛城区高庙街、宛城区红泥湾街等地方对周X、陈XX进行威胁,强行索要钱财。被告人秦涛先后敲诈周X五次,勒索现金10500元;敲诈陈XX两次,得款500元,最后一次3000元未得逞。以上11000元非法所得均被秦涛日常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秦涛的供述;2、被害人周X、陈XX的陈述;3、证人王XX的证言;4、辨认笔录;5、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秦涛以刷游戏装备、告诉家长偷家里钱、殴打、认识黑社会等为由,在南阳市三十三小学门口、宛城区高庙街、宛城区红泥湾街等地方对周X、陈XX进行威胁,强行索要钱财。被告人秦涛先后敲诈周X五次,勒索现金10500元;敲诈陈XX两次,得款500元,最后一次3000元未得逞。以上11000元非法所得均被秦涛日常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X、陈XX的陈述;证人王XX的证言、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未成年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涛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9月23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秦涛退赔被害人周X人民币10500元,退赔被害人陈XX人民币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谢 文 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学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