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鹏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 刘延鹏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1:16:24 |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宛刑初字第237号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延鹏,男, 1976年2月17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延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延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至8月份,被告人刘延鹏在网络上购买枪支配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至南阳,后在南阳市第三十三小学其暂住处内进行组装。2012年11月22日,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在刘延鹏暂住处扣押A-1000型手气抢及CP99型手气抢各一支,气枪铅弹200发。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鉴定中心鉴定,从刘延鹏处查获的疑似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刘延鹏的供述;2、枪支鉴定报告;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4、身份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延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延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其购买气枪只是用来打鸟玩,并不知道是犯罪,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至8月份,被告人刘延鹏在网络上购买枪支配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至南阳,后在南阳市第三十三小学其暂住处内进行组装。2012年11月22日,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在刘延鹏暂住处扣押A-1000型手气抢及CP99型手气抢各一支,气枪铅弹200发。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鉴定中心鉴定,从刘延鹏处查获的疑似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另查明,2012年11月22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刘延鹏因涉嫌非法携带枪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兰XX、王XX、宋XX的证言;刑事技术枪支、弹药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身份证明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延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延鹏认罪,可从轻处罚;具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延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谢 文 军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冉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