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磊信用卡诈骗一案
| 刘义磊信用卡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1:17:35 |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宛刑初字第253号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义磊,男,出生于1983年1月15日。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义磊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范成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7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义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被告人刘义磊利用自己保管的史XX的身份证复印件开出虚假在职证明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天冠支行申请获得持有人为史XX的信用卡一张,卡号6227594195202557。2012年4月,刘义磊冒用该信用卡取现、消费12笔,金额9999.50元。案发后,刘义磊已偿还全部透支使用款本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义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金融管理秩序,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义磊对指控犯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刘义磊利用自己保管的史XX的身份证复印件开出虚假在职证明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天冠支行申请获得持有人为史XX的信用卡一张,卡号6227594195202557。2012年4月,刘义磊冒用该信用卡取现、消费12笔,金额9999.50元。案发后,刘义磊已偿还全部透支使用款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义磊的供述;2、证人史XX、周X等人的证言;3、身份证明、公证书、信用卡还款明细及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义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金融管理秩序,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义磊已偿还全部透支使用款本金及利息,对刘义磊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义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成 然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学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