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军伟危险驾驶一案
| 田军伟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1:27:07 |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宛刑初字第266号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26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军伟,男, 1968年5月19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军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3年4月1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田军伟酒后驾驶鄂F18928“东风”货车,从南阳市独山行驶至312国道双铺段时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田军伟进行血醇检验,田军伟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83mg/100ml。 起诉认为,被告人田军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军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1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田军伟酒后驾驶鄂F18928“东风”货车,从南阳市独山行驶至312国道双铺段时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田军伟进行血醇检验,田军伟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8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军伟的供述;证人牛XX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 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军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田军伟的醉酒程度、驾驶时间、里程、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本院综合考虑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军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鹏 鲲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学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