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青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先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青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先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5:56:55 |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 (2009)郑铁中刑再终字第2号 |
原公诉机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先进,男,1958年7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东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国青,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郑州中岳电力有限公司(原发祥登封电厂)工人,住登封市颍阳镇安寨村。2000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2001年5月30日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无罪释放。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青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先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01年5月25日作出(2001)洛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于2001年9月25日作出(2001)中刑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被害人)张先进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8)豫法立刑字第84号刑事决定书,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审被告人李国青下落不明,于2010年11月8日依法作出本案中止审理的裁定。之后,本院继续采取措施多方查找原审被告人李国青,但至今仍查无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占齐 审 判 员 赵忠河 审 判 员 郝 剑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