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书文故意伤害一案
| 赵书文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6:54:04 |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南宛刑初字第248号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南宛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书文 ,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书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成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3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赵书文在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黄庄村赵庄邻居李付营家门口,因琐事与其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赵书文将李XX左耳打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XX左耳耳膜穿孔,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书文于2013年3月22日到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现金16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书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书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书文对指控犯罪无异议。但辩称是对方先动手的,希望从轻。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3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赵书文在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黄庄村赵庄邻居李付营家门口,因琐事与其发生争吵,后双方引起厮打,在厮打中赵书文将李XX左耳打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XX左耳耳膜穿孔,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书文于2013年3月22日到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现金1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赵书文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XX的陈述;3、证人宋XX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5、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及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书文为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书文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赵书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成 然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学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