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老虎与董德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娄老虎与董德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8 19:25:30 |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义民初字第235号 |
原告娄老虎,男,1962年8月19日生。 被告董德夫,男,1955年6月30日生。 原告娄老虎与被告董德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老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德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老虎诉称:2010年8月14日被告董德夫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每年利息2000元。2011年8月1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后,被告在2012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上写明借原告本息共计14000元并将工资卡质押于原告,承诺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还清。原告于2012年1月15日用被告工资卡取出1500元,在2012年2月15日又去邮政储蓄取钱时发现被告已将其工资卡挂失,无奈原告又找到被告要钱并将被告作废的工资卡还给被告,被告在2012年3月还给原告1200元,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1300元。 被告董德夫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娄老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2010年8月14日被告董德夫出具借款10000元的借条一张;2、2012年1月7日被告董德夫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年息2000元,两年利息4000元,被告用其工资卡质押,原告取了一个月1500元顶利息,之后被告挂失其工资卡,原告无法取钱。 被告董德夫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董德夫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8月14日被告董德夫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每年利息2000元。被告在2012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上写明借原告本息共计14000元并将工资卡质押于原告,承诺于2012年8月14日还清。在2012年2月15日原告又去邮政储蓄取钱时发现被告已经将工资卡挂失,期间被告累计还给原告利息共计2700元,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11300元借款本息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将尚欠原告借款及利息11300元归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董德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娄老虎借款及利息11300元; 如果被告董德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被告董德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照玺 二○一三 年 七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