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天马宾馆酒店用品经营部与方城万江红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南阳天马宾馆酒店用品经营部与方城万江红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9 09:39:06 |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宛民初字第280号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宛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南阳天马宾馆酒店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闫振伟,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方城万江红园酒店。 原告南阳天马宾馆酒店用品经营部诉被告方城万江红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营宾馆酒店用品单位。2011年6月16日,被告单位业务经理段金立到原告处,为该单位购买酒店用品,和原告方业务经理王志印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订购196000元的酒店用品,由被告支付60000元的现金订金。后经结算价款是228456.50元,被告方支付30000元,下欠138456.5元至今未支付。 原告起诉后,一直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案系无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天马宾馆酒店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治菊 审判员 娄 炳 审判员 马爱丽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白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