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水金与李桂萍离婚纠纷一案
| 闫水金与李桂萍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9 09:49:06 |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山民初字第1474号 |
原告闫水金,男,1957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李桂萍,女,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宏斌,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闫水金与被告李桂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合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水金、被告李桂萍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宏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水金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认识,2006年元月谈恋爱,由于急于安慰女方重病垂危的父亲,在不了解被告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26日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后原告为了一心过日子,就把每月的工资及奖金都交给了被告,被告每月给200元零花钱,让买菜等零用。2007年秋天,我们共同在新区新城花园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35平方米的房子,为交房款,被告逼我到处借钱给她,现在只有两张借据,2009年9月9日和2009年8月3日共95500元。2009年我老家移民花营新村,批给我一处房基地,因盖房时,被告给了我70700元,让我打了80000元的欠条,债权人写成其女儿的名字,钱却迟迟不给齐我。老家房子还没有盖好,被告就多次逼我卖掉房子,并擅自偷偷将我们共同购买淇滨区新城花园的房子过户到被告女儿周宁的名下。随即唆使她女儿到法院起诉我要钱,并由我一人还周宁80000元,利息11440元。而借我的95500元矢口否认。被告早有预谋,在感情上对我冷若冰霜,多次说不让我住她的房子。万般无奈,我流浪在外,什么东西也不给我,连我的衣服被子也不给,使我生活极其艰难,苦不堪言。我与被告已分居两年,共欠下外债19万多元,而被告分文不管。我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离。我们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再次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债务平均分割;3、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5500元。 被告李桂萍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从2002年到2006年长达四年,彼此了解,婚后感情不错,双方诚心经营婚姻,不存在感情破裂的问题,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6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闫水金曾于2011年12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8日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去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认识四年后结婚,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系再婚,重新组成一个新的家庭,来之不易,双方应更加珍惜,共同努力去创造一个温馨和睦的幸福家庭。而原被告在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时应及时沟通交流,及时化解。原被告双方以后应多加沟通交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未提供符合法定离婚情形的有效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闫水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水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通过本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员 王合福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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