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好歧与被告许付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原告张好歧与被告许付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9 09:41:48 |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殷民一初字第344号 |
原告张好歧,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付堂,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好歧与被告许付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好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付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好歧诉称,2006年初,原、被告分别承包了安阳市东方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在市铁西路中段路东开发的两栋临街住宅楼,因工程同处,又同时开工,相互间难免不断发生经济和材料往来,2006年3月10日,被告购钢材时,因款不凑手,借原告现金3400多元,同年3月至5月份,被告又先后借用原告工地的建筑材料,当时,由于工程正在施工中,被告借用原告的款未向原告出具正规手续,直到2012年9月5日,被告才向原告写下了7720元的欠据,并言明一个月内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要求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其他损失600元。 被告许付堂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6年初,原、被告分别承包了安阳市东方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在市铁西路中段路东开发的住宅楼,因工程同处,又同时开工,相互间发生经济和材料往来,2006年3月至5月被告先后借原告工地的建筑材料和现金7720元,直到2012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欠条载明:“今欠到材料款柒仟柒百贰拾元整,许付堂12年9月5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讼至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材料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款条为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与法相符,应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言明一个月内偿还,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许付堂偿还原告张好歧欠款本金7720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付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新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