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康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康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9 09:53:38 |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桐刑初字第14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健,男,1994年4月1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抓获,5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明军、余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健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健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7日,因何XX(另案处理)听说魏X要找人打他,何XX和康健在桐柏县城关镇公安新村“海洋网吧”内找到魏X,并把魏X拉至网吧对面道内,康健和何XX对魏X拳打脚踢,将其殴打致伤。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魏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6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康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X的陈述,证人王XX、石XX、牛X、何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赔偿款收条,抓获证明,被告人康健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健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能够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并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先行羁押15日,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纯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霜
|